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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3-00231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1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12 [ 发布日期 ] 2023-07-12

重庆埃尔安商贸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11号)

日期: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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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7-12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万盛经开环改〔202311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埃尔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才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2YRW36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西城大道365

我队20233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鱼田堡煤矸石山综合开发利用煤矸石作业过程中,投料装卸煤矸石时,未采取密闭喷淋等防治扬尘排放,控制扬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整改措施。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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