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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3-00230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10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12 [ 发布日期 ] 2023-07-12

重庆盛钢实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10号)

日期: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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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7-12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万盛经开环改〔202310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盛钢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志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60884884U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园区天星路2

我队20232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擅自停运酸洗工段酸雾净化塔,导致在酸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大气环境造成了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摄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酸雾净化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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