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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3-000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2 [ 发布日期 ] 2023-01-12

重庆银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2〕21号)

日期: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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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1-12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万盛经开环改〔202221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银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光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5************986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河堡社区河堡街2号(国土资源大厦16楼)

我队202211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4月开始在重庆万创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冷轧车间(2号车间)进行“无缝钢管智能化生产线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目前已新建一条加热生产线,已安装完成的生产设备包括1台步进式加热炉、176穿孔机机组、2台行车以及其他辅助设备等,项目总投资额为150万左右。

以上事实,有 120221121日对重庆银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21121日对“无缝钢管智能化生产线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的摄像资料;320221122日对重庆银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人舒泽龙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重庆银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重庆银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改工程委托建设合同》;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一、二款第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一切生产建设行为,若要进行生产建设,需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并落实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生产需取得排污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生产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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