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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3-000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2 [ 发布日期 ] 2023-01-12

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2〕20号)

日期: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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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1-12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万盛经开环改〔202220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之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500110053219292F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南桐工矿棚户区棚改安置房B地块13号楼1-4号   

我队202211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对重庆市南桐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氨水站外320地块进行场地冲洗时,擅自打开雨水沟闸阀,导致冲洗废水进入山洪渠流入刘家河河段,造成河流水质污染。据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2〕第112号)显示:你公司外排冲洗废水PH值达标,悬浮物排放浓度超标1.61倍。 

以上事实,12022111对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21114对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负责人陈之洪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20221114对重庆市南桐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杜宇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2022111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5、《监测报告》由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2114日出具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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