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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3-000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2 [ 发布日期 ] 2023-01-12

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2〕19号)

日期: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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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1-12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万盛经开环改〔202219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熊理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500110MA5U3EUX91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23144-5

我队20229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921日,我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重庆中石化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大丘油库的油气排放系统进行了检测,发现大丘油库油气回收装置的油气收集系统的油气排放浓度和油气处理效率检测结果不符合GB 20950-2020《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该行为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1、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101200856G);220221212日对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221212日对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周伟的调查询问笔录;4、调取的2022921重庆中石化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大丘油库的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四)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油气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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