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3-000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2 [ 发布日期 ] 2023-01-12

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罚〔2023〕2号)

日期:2023-01-12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3-01-12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盛经开环执罚〔20232

被处罚单位: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理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5U3EUX91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23144-5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2022921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重庆中石化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大丘油库油气排放系统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大丘油库油气回收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和油气处理效率检测结果不符合《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要求,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1212日对 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1212日对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周伟的调查询问笔录

3、调取的2022921日重庆中石化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大丘油库的视频监控资料;

4、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202212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101200856G);

证据1234证明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大丘油库油气回收装置油气排放浓度和油气处理效率检测结果不符合《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要求的情况属实。

5、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对周伟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6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周伟身份证复印件;

7、重庆中石化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大丘油库与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大丘油库油气回收系统代运营代维护合同》;

820221212日提取的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3EUX91 

证据567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1212日向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219号),责令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12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盛经开环执告〔202219号)告知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俊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大丘油库油气回收装置油气排放浓度和油气处理效率检测结果不符合《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要求的事实已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银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号交纳。请及时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交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11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 万盛生态环境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