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盛经开环执罚〔2023〕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
投资人:陈之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3219292F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南桐工矿棚户区棚改安置房B地块13号楼1-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11月1日,依据群众投诉,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对重庆市南桐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氨水站外320地块进行冲洗时,擅自打开雨水沟闸阀,导致冲洗废水经山洪渠流入刘家河,造成河流水质污染。根据《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2〕第112号)数据显示: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外排冲洗废水PH值达标,悬浮物排放浓度超标1.6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11月1日对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11月14日对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投资人陈之洪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被调查人陈之洪的身份证复印件;
4、2022年11月14日对重庆市南桐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杜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2年11月14日重庆市南桐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杜宇《授权委托书》;
6、被调查人杜宇的身份证复印件;
7、2022年11月15日对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2〕20号);
8、《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2〕第112号);
9、2022年11月1日对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10、2022年11月1日对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5、6、7、8、9、10证明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对重庆市南桐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氨水站外320地块进行冲洗时外排冲洗废水中悬浮物超标1.61倍的情况属实。
11、2022年11月14提取的重庆市南桐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签订的《厂区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合同》;
12、2022年11月14提取的重庆市南桐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签订的《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13、2022年11月16日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提供的《情况说明》;
14、2022年11月14日提取的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3219292F);
证据11、12、13、1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
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1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盛经开环执告〔2022〕18号)告知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在对重庆市南桐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氨水站外320地块进行冲洗时,擅自打开雨水沟闸阀,导致冲洗废水外排,且外排废水中悬浮物超标1.61倍的事实,已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支路保洁服务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玖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交纳。请及时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交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