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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99230506G/2024-00050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住建发〔2024〕107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盛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5 [ 发布日期 ] 2024-11-28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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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28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补助对象审核

各镇要严格补助对象的审核,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镇审核、区级审批程序,通过入户调查、核查户口本、与辖区派出所进行数据比对等方式认真核实农户身份,严禁将属于城镇户口(包括就地农转城的人员)人员纳入市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范围。

二、明确改造标准要求

(一)改造方式。

C级危房改造必须修缮加固,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拆除重建。少数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木质穿斗结构的房屋,可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选址受限无法新建房屋的农村D级(无房户)危房改造户,可采取购买或置换同村(社)闲置安全农房的方式保障住房安全。

(二)面积标准。

D级危房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住房应符合《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万盛经开农林发〔202322号)相关要求,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在不突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规模的前提下,原则上建筑面积标准1人户不宜小于40平方米、不宜大于60平方米,2人及以上户不宜小于20平方米/人、不宜大于40平方米/人。

(三)验收标准。

修缮加固的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危险点构件全部更换或维修;房屋安全隐患全部排除,达到住房安全要求。

新建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选址安全;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具备卫生厕所,做到人畜分离;建筑面积符合政策要求;房屋达到住房安全要求。

三、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是在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前,应督促新建2层及以上房屋的改造户委托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编制的农房建设图集,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

二是在农村危房改造期间,应加强指导服务,逐户逐项开展现场质量安全巡查,督促施工方严格按照审批的规模、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施工,确保改造房屋施工安全、结构稳定、质量可控。

三是在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已完工且具备入住条件的房屋进行初验。初验时应逐户逐项检查,需检查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才能申请区级验收。未安装门窗、未通水通电等不具备入住条件的房屋严禁申请区级验收。

四、强化补助资金管理

危房改造竣工后,经属地镇初验合格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组织区级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至“一卡通”账户。对验收不合格的,由属地镇向改造户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其中异地新建或置换购房的,必须在新房验收合格并入住且原危房拆除或彻底封存后,方可全额拨付补助资金。

五、细化改造档案管理

各镇要加强“一户一档”资料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万盛经开住建发〔202177号)要求,加强资料审核把关,按照“一户一档”资料目录,逐户逐项收集相关资料,做到“纳入计划一户、建档一户”“竣工一户、完善一户、装订一户”,杜绝资料缺项、造假和时间逻辑错误等。

六、加强信息系统管理

各镇要明确专人负责《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后一个月内,完成改造户基础信息录入,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改造户档案信息录入。同时,依托“六类对象动态监测”模块,每年至少对所有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情况排查一次。

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1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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