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补助对象审核
各镇要严格补助对象的审核,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镇审核、区级审批程序,通过入户调查、核查户口本、与辖区派出所进行数据比对等方式认真核实农户身份,严禁将属于城镇户口(包括就地农转城的人员)人员纳入市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范围。
二、明确改造标准要求
(一)改造方式。
C级危房改造必须修缮加固,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拆除重建。少数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木质穿斗结构的房屋,可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选址受限无法新建房屋的农村D级(无房户)危房改造户,可采取购买或置换同村(社)闲置安全农房的方式保障住房安全。
(二)面积标准。
D级危房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住房应符合《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万盛经开农林发〔2023〕22号)相关要求,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在不突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规模的前提下,原则上建筑面积标准1人户不宜小于40平方米、不宜大于60平方米,2人及以上户不宜小于20平方米/人、不宜大于40平方米/人。
(三)验收标准。
修缮加固的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危险点构件全部更换或维修;房屋安全隐患全部排除,达到住房安全要求。
新建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选址安全;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具备卫生厕所,做到人畜分离;建筑面积符合政策要求;房屋达到住房安全要求。
三、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是在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前,应督促新建2层及以上房屋的改造户委托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编制的农房建设图集,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
二是在农村危房改造期间,应加强指导服务,逐户逐项开展现场质量安全巡查,督促施工方严格按照审批的规模、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施工,确保改造房屋施工安全、结构稳定、质量可控。
三是在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已完工且具备入住条件的房屋进行初验。初验时应逐户逐项检查,需检查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才能申请区级验收。未安装门窗、未通水通电等不具备入住条件的房屋严禁申请区级验收。
四、强化补助资金管理
危房改造竣工后,经属地镇初验合格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组织区级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至“一卡通”账户。对验收不合格的,由属地镇向改造户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其中异地新建或置换购房的,必须在新房验收合格并入住且原危房拆除或彻底封存后,方可全额拨付补助资金。
五、细化改造档案管理
各镇要加强“一户一档”资料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万盛经开住建发〔2021〕77号)要求,加强资料审核把关,按照“一户一档”资料目录,逐户逐项收集相关资料,做到“纳入计划一户、建档一户”“竣工一户、完善一户、装订一户”,杜绝资料缺项、造假和时间逻辑错误等。
六、加强信息系统管理
各镇要明确专人负责《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后一个月内,完成改造户基础信息录入,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改造户档案信息录入。同时,依托“六类对象动态监测”模块,每年至少对所有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情况排查一次。
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