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保租办发〔2023〕1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万盛经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万盛经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万盛经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万盛经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2月22日
(主动公开)
万盛经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盛经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年度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办保〔2022〕4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是指万盛经开区范围内符合规定的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包括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等。
第三条 万盛经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通过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是保租房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负责项目的申报、认定、建设、出租、运营和退出的全过程管理;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政策、资金支持工作。
公安分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经济信息局、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各镇街、公积金中心、供电分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保障性租赁住房投资运营公司(产权单位、出租经营企业)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建设、经营单位应将项目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数据及时录入重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并定期公示。
第五条 取得万盛经开区保租房认定书的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土地、财税、金融及其他优惠支持,按照最新政策落实。
第二章 房源建设标准及项目认定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新建主要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自有土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改建主要是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存量盘活主要是将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房屋改建、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须满足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安全使用等要求。
第七条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存量房屋盘活的,少部分建筑面积大于70平方米的,可按套或者间进行出租。保租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有条件的项目可配置家具、电器等。倡导项目建设、经营单位应用智能化技术,在住房公共入口处宜设置人脸识别装置,与门禁、住户识别、房租缴纳及入住管理联动构成居住人员管理系统。
第八条 保租房项目应强化建设管理,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保租房建设全过程纳入监管。
第九条 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区发改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对拟申报的保租房项目相关建设、经营方案进行联合会审,会审通过后,报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第三章 出租管理
第十条 租赁对象、准入条件和申请审核:
1.保租房租赁对象主要为万盛经开区常住人口中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其他住房困难人员,不设户籍、收入限制。
2.准入条件:在万盛经开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根据本人和配偶、子女拥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廉租住房情况核定),以及工作地点距自有产权房屋单向公共交通通勤时间超过1小时的可以申请承租。
3.项目经营单位可以在上述基本准入条件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和增加准入条件,同时应将制定的具体准入条件、租赁合同及住用管理规定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项目经营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4.申请审核:租住人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租房项目经营单位提交租住申请及相关资料,由项目经营单位负责资格审核、并落实配租方案,并将申请、审核的材料随同租赁合同建档,保留至合同期结束。入住人信息应如实填报在重庆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平台上。
第十一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与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接,做好保障对象身份核实工作。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与产权(投资)或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产权所有人(法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期间须遵守房屋使用安全规定及租赁合同相关约定。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次签订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时,及时退出。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四条 承租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格,并由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管理机构负责腾退:
1.在万盛经开区内购买、受赠、继承或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条件的;
2.合同期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3.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住用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
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第十五条 探索保障性租赁住房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主体和保障对象信用档案。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严重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并在政府网站公示。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由项目经营管理主体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但不得预收超过一个季度以上的租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由项目经营管理主体根据项目建设成本、市场租金水平、销售政策浮动等因素,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保租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保租房产权单位应当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保租房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保租房项目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运营期内只租不售,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
第二十一条 保租房运营期限。存量住房盘活的项目不低于5年,其他项目不低于8年。在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期间认定的项目,按照试点方案规定执行。
运营期限内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以一次性收取租赁期限内全部租金或超长期限合同等形式以租代售、变相销售。
第二十二条 产权或经营管理单位运营保租房项目期限未满,将相关房源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无故中止租赁合同、发生“以租代售、变相销售”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相关优惠政策,并退回所获得保租房建设补助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果国家、重庆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万盛经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万盛经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