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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99230506G/2022-002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盛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7 [ 发布日期 ] 2022-10-17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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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0-17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各部委,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万盛经开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7日

    (此文主动公开)


万盛经开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行为,维护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万盛经开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一、使用范围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以下简称维修项目)须属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收费中支出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组织实施单位

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企业的小区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企业制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无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企业小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可由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使用程序

(一)一般程序。

1.使用前报备。组织实施单位在申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前应当到区住建局物业管理中心进行报备。

2.账户余额查询。组织实施单位派专人持证明文件到万盛经开区国能天街行政审批大厅三楼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窗口,对列支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余额进行查询,确认余额是否充足。

3.施工单位确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由组织实施单位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

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立物业专项维修施工单位库,入库标准为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且在5年内未发生质保期内拒绝整改等行为。电梯和消防维修单位,由区市场监管局和区住建局消防科或应急救援大队提供合格维修单位清单,其余施工单位自行向住建局物业管理中心提交入库申请。

4.编制使用方案。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2)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计划;

(3)费用预算及用款进度计划;

(4)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的内容。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经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征求意见表及公示照片需物业所在地居(村)委会监章确认。

5.合同审查。组织实施单位与施工方拟定的《合同》应约定“质保期限和质保起始时间”,建议合同内约定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需审计项目《合同》初稿交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为《合同》上必须注明:“结算时,审核报告确定的工程造价若低于合同造价,以审核造价作为结算价;若高于合同造价,以合同造价作为结算价”。审查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未注明以上内容,则不予拨付资金。

6.申报。申报材料由组织实施单位加盖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维修资金代管期间,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要件审核。审核同意的,可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7.工程竣工验收。维修项目竣工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企业、社区、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次日起,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以下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日以上,公示照片需物业所在地居(村)委会监章确认。

(1)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

(2)维修及相关费用清单;

(3)维修费用分担明细表;

(4)竣工验收表;

(5)其他相关资料。

8.决算审核。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维修的工程决算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审价资质的审价机构对维修工程决算进行审价。
实施主体自愿要求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审价的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审价资质的审价机构对维修工程决算进行审价。

9.资金拨付。维修资金只能划转到工程施工(维修)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中。

(二)紧急程序。

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详见附件1),组织实施单位应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立即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组织实施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1.使用前报备。组织实施单位在申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前应当向区住建局物业管理中心进行报备。

2.报告。发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组织实施单位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组织实施单位应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消防部门。

3.确认。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报告后,应实地查看现场,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立即出具证明,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消防部门收到报告后,及时到实地查勘确认,并出具证明,交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申请。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确认证明后,组织实施单位立即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5.施工单位确定。与一般程序相同。

6.合同审查。组织实施单位将与施工方拟定的《合同》应约定“质保期限和质保起始时间”,建议合同内约定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需审计项目《合同》初稿交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为《合同》上必须注明:“结算时,审核报告确定的工程造价若低于合同造价,以审核造价作为结算价;若高于合同造价,以合同造价作为结算价”。审查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未注明以上内容,则不予拨付资金。

7.资金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于24小时内划转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立即划转资金。

8.抢修。提出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立即进行抢修并公示。

9.代为抢修。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10.决算审核。适用紧急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抢修工程项目,维修工程项目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在工程竣工后,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审价资质的审价机构对维修工程决算进行审价。
实施主体自愿要求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审价的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审价资质的审价机构对维修工程决算进行审价。

11.公示。抢修完成后,抢修单位应在抢修完成后15日内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请示情况。

(1)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

(2)维修及相关费用清单;

(3)维修费用分担明细表;

(4)竣工验收表; 

(5)其他相关资料。

四、异议处理和专项维修资金续交

(一)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组织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组织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业主委员会和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可以持有效证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中心、查阅、复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的有关资料。

(二)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业主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未按续交方案足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件: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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