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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99230506G/2022-00227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住建发〔2022〕8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盛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04 [ 发布日期 ] 2022-08-12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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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住建发〔2022〕81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2021年修订的《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及时更新资金交存标准

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参照本市中心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确定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和执行。(责任单位:物业管理中心)

二、落实资金交存核验把关责任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上签约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交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未出售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科在建设单位办理网上签约备案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否则不予办理。行政审批科在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核验未出售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情况,在建设单位未将未出售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情况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具体工作。(责任单位:开发科、行政审批科、物业管理中心)

三、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程序

由办公室负责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负责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当年增值收益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按照资金基数核算到户。

物业管理中心在代管期间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和实时监控平台,并与专户管理银行建立实时对账系统,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等进行统一管理,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查询。代管期间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实行一户一票。(责任单位:办公室、物业管理中心)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物业管理中心在代管期间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办公室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照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提出补正意见。(责任单位:办公室、物业管理中心)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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