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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99230506G/2022-001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万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22 [ 发布日期 ] 2022-03-22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办事指南

日期: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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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3-22


    一、事项概况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由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所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备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企业。

(二)受理机构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决定机构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业务科室审批。

1.重庆市“渝快办”提交申请;

2.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四楼住建设局窗口提交材料申请;

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住建设局行政审批科审查制证。

(六)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七)法定时限

1.新办、增项、重新核定

非专业部门资质自区住建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2.变更、遗失补办、更换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变更材料及网上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办结变更手续。

(八)承诺时限

1.新办、增项、重新核定

非专业部门资质自区住建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2.变更、遗失补办、更换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变更材料及网上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办结变更手续。

(九)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被予许可的,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相应资质证书。

(十二)咨询电话

1.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住建设局窗口:023-48277599;

2.业务科室:023-48281504

(十三)投诉电话

万盛经开区住建局:023-48271281。

    二、审批依据

(一)《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四)《关于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1〕 51号)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原由市住建委许可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二级和特种工程资质的审批权(含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事项),下放至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申请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申请条件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综合资料(第一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办公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4)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2)人员资料(第二册):

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明)复印件;

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4)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人员社保承诺书(企业申报人员申报前1个月已在申报单位正常参加养老保险)。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综合资料(第一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3)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人员资料(第二册):

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明)复印件;

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4)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人员社保承诺书(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已在申报单位正常参加养老保险)。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符合简化办理的重新核定需提供以下材料(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不予办理)

1.外地企业迁入重庆(跨省变更),需提供下列材料:

企业资质证书由住建部或其他省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按照《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经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企业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7)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通知书;

(8)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仅最低等级资质提供);

(9)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0)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1)新企业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后,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并提交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2)《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7)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8)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仅最低等级资质提供);

(9)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合并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无主管部门的需提供改制、重组、合并等方案复印文件;

(10)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1)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2)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3)新企业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对于原企业短期内无法提供第7项材料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新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3.企业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7)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仅最低等级资质提供);

(8)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无主管部门的需提供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文件;

(9)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0)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1)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2)新企业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4.国有企业整体改制重组、分立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7)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仅最低等级资质提供);

(8)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9)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文件;

(10)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1)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2)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3)新企业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5.企业外资退出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7)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仅最低等级资质提供);

(8)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9)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0)新企业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注:1、以上五种的“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2、已按渝建〔2018〕440号实行无纸化事项,以上资料均需扫描原件上传。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不符合简化办理的重新核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5.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6.办公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8.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9.《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14.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文件;

15.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6.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7.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上述附件参照增项的资料装订格式分册装订;已按渝建〔2018〕440号实行无纸化事项,以上资料均需扫描原件上传。

(五)变更、遗失补办、更换,需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材料(变更表、已按渝建〔2018〕440号实行无纸化事项,附件资料均需扫描原件上传);

2.网上变更信息;

3.资质证书(所有涉及重新制证的,领新证时需交回正、副本原件)。

以上三项资料应同时报送

注:1.各类变更附件材料如下(其中更换类型只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及原资质证书)

(1)企业名称:工商核名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股东会决议、名称变更原因书面说明;

(2)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股东会决议;

(3)建立时间: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4)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经济类型(改制): 经批准的改制方案和实施方案、股东会决议、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仅国有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6)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股东会决议;

(7)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身份证、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

(8)遗失补办: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补办书面申请;

(9)迁区: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

2.选择表格说明:

(1)资质变更中应该选择的表格

由部级核发的资质证书:从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3.0内填写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和“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从住建部信息采集软件(住建部-办事大厅-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并打印变更的信息采集表。

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和区住建局核发的资质证书:从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3.0内填写并打印“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资质遗失补办、更换应该选择的表格

由部级核发的资质证书:从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3.0内填写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和“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补审核表”,从住建部信息采集软件(住建部-办事大厅-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并打印遗失补办、更换的信息采集表。

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和区住建局核发的资质证书:从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3.0内填写并打印“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补审核表”。

3.需要重新制证的变更类型

新版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均需要重新制证

(1)企业名称

(2)详细地址

(3)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法定代表人

(5)注册资本

(6)经济性质

(7)迁区

除以上七项外其他内容的变更不予制证

    五、办理基本流程

(一)新办、增项、重新核定

1.实名制信息采集:万盛经开区注册的企业到区行政审批中心四楼住建局窗口进行人员身份证信息采集的实名认证;

2.业绩及职称人员信息申报:从资质管理系统V3.0填写业绩信息及技术职称人员的入库信息,经区住建局核验,完成入库;

3.企业基本信息完善: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选取实名入库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上传技术工人证书;上传《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厂房、设备、社保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4.打印申请表,将申报附件材料的综合资料、人员资料、业绩资料分卷,按“四、申请材料目录”要求装订(已按渝建〔2018〕440号实行无纸化事项,无需提供附件材料)。

5.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楼住建局窗口受理;

6.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公示;

7.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公告;

8.打印资质证书。

(二)变更、遗失补办、更换

特别提示:企业若有住建部审批资质,请按上述表格及附件材料到住建部受理办办理(不需要区县、市住房城乡建委盖章,可邮寄至住建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南配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办,联系电话010-58933470。办理后凭住建部变更后资质证书复印件、市级证书原件、3.0变更审核表(不需要区住建局盖章)到市住房城乡建委5窗口办理。

企业最高等级资质为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资质的,直接打印变更审核表交到市住房城乡建委5窗口办理。市住房城乡建委办结后,将变更结果推送给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凭推送信息给予企业办理相应区级证书变更。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国能天街。

2.办事大厅工作时间:工作日,0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监督投诉渠道

1.服务热线:023-48277599;

2.区住建局:023-48271281。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023-48277599

建筑业企业资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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