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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99230506G/2022-001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万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22 [ 发布日期 ] 2022-03-22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办事指南

日期: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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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3-22


一、事项概况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使用对象为:申请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乙级及以下的企业;申请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的企业;申请劳务资质的企业。

(二)受理机构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决定机构: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业务处室审批。

1.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四楼住建局窗口受理申请;

2.业务科室具体办理;

3.对外公示审查意见;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七)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专家审查与公示时间除外)办结。

(八)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专家审查与公示时间除外)办结。

(九)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证书、劳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证书。

(十一)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方式告知申请人,证书领取可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的方式。

(十二)咨询电话:

1.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023-48277599;

2.行政审批科:023-48281504。

(十三)投诉电话

区住建局:023-48271281。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四)《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工程业务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三、申请条件

(一)工程勘察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

1.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2、丙级

(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1.工程钻探

(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企业净资产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2)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2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2.凿井

(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企业净资产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2)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3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

1.行业资质

(1)乙级

1)资历和信誉

a.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b.  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a.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b.  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c.  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a.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b.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2)丙级

1)资历及信誉

a.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b.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a.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b.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c.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a.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b.  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2.专业资质(乙级及以下)

(1)乙级

1)资历和信誉

a.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b.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a.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b.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c.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a.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b.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2)丙级

1)资历和信誉

a.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b.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a.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b.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c.  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a.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b.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1)资历和信誉

a.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b.  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a.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a.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B.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2.专项资质(乙级及以下)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符合相应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2)技术条件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相应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的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工程勘察资质

1.首次申请: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4)《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7)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8)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9)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2.升级、增项、延续:

第1项中所列(1)—(6)、(8)的材料。

3.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

(1)第1项中所列全部材料;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

(4)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4.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等复印件;

5.《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6.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8.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三)工程设计资质

1.首次申请: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满足《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7)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2.升级、增项:

(1)第1项中所列(1)、(2)、(4)、(5)的材料;

(2)满足《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3.延续

第1项中所列(1)、(2)、(5)的材料。

4.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

(1)第1项中所列全部材料;

(2)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3)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4)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五、申请材料要求

(一)工程勘察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材料一份。

(二)工程设计资质: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时,应提供《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份。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

(三)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四)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所有人员证件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验。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不予受理。

(六)按照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要求,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复印件一份;对上年度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提供申报前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复印件一份。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七)按照住建部《关于报送<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的通知》(建市资函〔2010〕93号)要求,企业在提交申报资料的同时,需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版。

(八)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发布核准公告后,需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用于制发证书;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的企业,需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同时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

六、办理基本流程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业务处室审批。

1.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四楼住建局窗口受理申请;

2.业务科室室具体办理;

3.对外公示审查意见;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国能天街。

2.办事大厅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监督投诉渠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23-48271281。

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023-4827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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