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向万盛经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适用对象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
二、竣工联合验收依据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二)建设工程人防工程验收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四)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5.《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
三、受理机构
主办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协办单位:规划、人防等部门
四、决定机构
主办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协办单位:规划、人防等部门
五、申请条件
1.单位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2.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
3.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4.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5.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6.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六、各类工程项目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
1. 一般工业建设项目,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2. 一般政府投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和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轨道工程除外),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3.一般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项目,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4.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实行简易验收,取消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等,仅保留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七、申请材料目录
(一)共用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申请申请委托代办的证明文件,1份。
2.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或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2份,电子件3份;本次验收范围内有防空地下室的,未实行多测合一的项目尚应提供配套建设防空地下的竣工测绘报告原件电子档1份。
3.《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纸质件原件1份(限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1.《城建档案案卷目录》纸质件原件、电子件各1份
2.《建设工程档案自查认定表》纸质件原件、电子件1份
3.《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书》纸质件原件1份(限采用告知承诺的项目)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1.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单位组织消防查验的意见)纸质件原件、电子件,各1份
2.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含施工图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纸质件、电子件,各1份
(四)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含备案)
1.与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签订的防空地下室管理使用协议原件电子档(限本次验收范围内有防空地下室的项目),1份
2.防空地下室竣工图原件电子档(限本次验收范围内有防空地下室的项目),1份
3.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办理最后一期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应提供以前各期的项目竣工面积测绘报告或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原件电子档,1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电子档(限易地建设的项目),1份。
八、申请接收
1. 网上申请:行政相对人在“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请报送。
2. 窗口收件:行政相对人在完成网上申请后,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九、办理基本流程
1.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联合验收窗口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当日通知联合验收参与部门领取;联合验收参与部门在接到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派人领取审批材料。
3.综合窗口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由主办部门会同各协办部门(机构) 组织现场联合验收;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验收工作。
4.现场联合验收时,对于验收事项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未能在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各参与部门(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至综合窗口。
5.验收事项通过的,各参与部门(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相关法律文书;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
6.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在符合验收条件后,重新申请,综合窗口条受理并转办,由未通过事项的竣工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 组织验收,限时办结。验收通过后,综合窗口直接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7.综合窗口汇总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书面意见、法律文书等,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十、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联合验收部门审批。
1.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填写并提交电子信息;
2.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窗口提交材料申请;
3.各参与联合验收部门实施验收、审查、出具审批结果通知。
十一、办结时限
自竣工联合验收受理之日起算,各参与部门(机构)出具验收意见和法律文书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
十二、结果送达
现场联合验收时,对于验收事项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未能在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各参与部门(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至综合窗口。建设单位可至联合验收窗口统一领取。
十三、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及咨询电话
1.办事大厅地址:万盛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
2.办事大厅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咨询电话:023-482775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