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办 事 指 南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法人或自然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二)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城管部门办理)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2.《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三)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城管部门办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0号。
(四)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人防部门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第二十二条;
2.《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利部门办理)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第三十三条。
(六)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水利部门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七)建设项目涉及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民航部门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第二十八条;
2.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第二条、第三条。
(八)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及地下文物保护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方案审核)(文化部门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5年)第十七条。
(九)电力保护事项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纳入《重庆市电网专项规划》并在已划定了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导)航台、污染源等建设项目)(电力部门)
1.《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十)跨(穿)越高速路等的审批(交通部门办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3.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一)危害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查(气象部门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七条。
(十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十三)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国安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2.《重庆市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237号)
四、申请接收
1.网上申请:行政相对人“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请报送。
2.窗口收件:行政相对人在完成网上申请后,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许可综合窗口递交申请
材料。
联系电话:023-48281534。
五、受理机构
牵头单位: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参与单位:国安、城管、民防、水利、民航、文化、电力、气象、交通、安监等部门。
六、决定机构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建设局等部门。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办理方式
网上或现场申请和受理、工程建设许可综合窗口审批。
十、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
(一)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建设类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二)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三)小型社会投资工程(除低风险工业、仓储外)建设项目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四)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业、仓储建设项目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一般工业建设项目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六)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七)带方案出让土地工程建设项目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协办单位文书。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或邮政EMS邮寄。
十四、咨询途径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许可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23-48281534。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023-48266738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许可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办理进程和结果咨询电话:023-48281534;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
十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所需共用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1份,核原件),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带方案出让土地工程建设项目
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图;(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8份)。
2.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小型社会投资工程(除低风险工业、仓储外)建设项目、一般工业建设项目、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
(1)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附具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2)三维仿真建筑简模(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提供,限纳入三维仿真系统辅助建筑规划管理,多方案比选的应提交多个方案的简模),需要报规委会专家咨询会或建筑设计方案专家咨询会的项目应提交三维仿真建筑精模;
(3)《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计算书》(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原件2份);
(4)国土部门相关意见(限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或土地预审文件及其附图。(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
(6)建设工程放线测量合同和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1
份,复核原件);
(7)城乡规划编制机构诚信承诺书(限满足告知承诺条件项目);
(8)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限满足告知承诺条件项目);
(9)建设单位(个人)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限满足告知承诺条件项目)。
3.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业、仓储建设项目
(1)报建申请表
(2)报建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文本(附具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4.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1)市政工程设计方案(附具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要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
(3)建设工程放线测量合同和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4)彩色渲染图和工程模型(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重要项目,各2份)。
5.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1)线性市政工程设计方案(附具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要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或土地预审文件及其附图。(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
(3)建设工程放线测量合同和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4)涉及主城区外区县的规划部门工程规划许可初审意见(仅限跨区县的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工程);
(5)属地政府、用地权属单位等意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
(三)协办部门材料(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业、仓储建设项目除外)
1.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城管部门办理)
(1)规划环节并联审批协办意见告知单;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各1份);
(3)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本(原件1份,设计单位盖章,附电子文档);
(4)绿化现状图(包括现状绿地、大树、古树等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设计单位盖章,附电子文档);
(5)绿地布置总平面图(原件2份,设计单位盖章,附电子文档)。
2.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城管部门办理)
(1)规划环节并联审批协办意见通知书;
(2)初步设计图说(原件2份,设计单位盖章,附电子文档)。
3.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查(人防部门办理)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盖公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含人防设计专篇)
①申请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审文本应包含以下人防基本内容:
A.《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统计表》;
B.《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专篇》(含电子版)包括:防空地下室专篇设计依据及说明;防空地下室总平面布置图,标明各主要出入口、次要出入口、通风排烟井、警报台位置等;防空地下室平时及战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防空地下室技术指标表(含: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各防护单元面积,掩蔽面积,疏散宽度,抗爆单元面积,战时主要出入口口部通道、防空地下室各层战时主要出入口楼梯间投影、战时发电机房建筑面积汇总);防空地下室与非人防地下室的位置关系图(按设计比例出图);防空地下室通风、给排水、电气布置图,含主要设备的选型,战时电源、水源引入等。
②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审文本应对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所列易地建设4种情形,对易地建设理由进行专项技术说明。
③建设项目涉及原有人防工程损毁的,需提供辖区人防主管部门意见。(纸质原件及电子文档各1份)。
4.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利部门办理)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原件2份)。
(2)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原件2份)。
(3)水文资料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4)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复印件1份)。
(5)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复核通过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原件7份)。
5.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水利部门办理)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原件2份)。
(2)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复印件2份)。
(3)水文资料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4)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复印件1份)。
(5)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复印件2份)。
(6)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1份)。
(7) 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复核通过的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原件7份)。
6.建设项目涉及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民航部门办理)
(1)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附电子版)。
(2)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原件2份,附电子版,)
(3)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复印件1份,附电子版)。
(4)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附电子版)。
(5)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复印件1份,附电子版)。
7.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及地下文物保护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方案审核)(文化部门办理)
(1)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
(2)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效果图、景观视线分析图等;
(3)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保护措施设计(可自行编写,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
(4)区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
(5)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6)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7)以上文件一式二份,提交的纸质材料使用A4纸,提交的设计方案使用A3纸,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设计方案PDF格式的电子文档,应附光盘。
8.电力保护事项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纳入《重庆市电网专项规划》并在已划定了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导)航台、污染源等建设项目)(电力部门)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原件1份);
(2)红线范围内保留铁塔保护方案说明(原件1份);
(3)超长高压走廊(铁塔间距大于200米)对建/构筑物的影响报告(原件1份)。
9.跨(穿)越高速路等的审批(交通部门办理)
(1)申请文件/《交通许可申请表》(加盖鲜章的原件1份);(2)申请人(单位)资料:
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1份)、(需委托的)法人委托书(应有身份证号及电话号码,交加盖鲜章的原件1份)、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1份);(3)业主方、设计方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1份); (4)设计单位出具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穿跨越高速公路专项设计方案(非原道路、铁路的设计方案)(加盖鲜章的原件1份);(5)不低于原公路等级所需设计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机构)出具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加盖鲜章的原件1份); (6)全部复印件需加盖鲜章。
10.危害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查(气象部门办理)
(1)申请单位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
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概况和总平面图(原件1份);
③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与气象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原件1份)。
(2)申请人为公民的申请材料:
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与气象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原件1份)。
1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监部门)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原件1份,附电子版);
②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原件1份,附电子版);
③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附电子版);
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附电子版)。
已实施区域整体评价范围内的化工医药行业工程建设项目,除涉及“两重点一重大”、毒性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外,其安全评价报告的共性内容可直接引用区域安全评价结论。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①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附电子版);
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原件1份,附电子版);
③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附电子版);
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原件1份,附电子版);
⑤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原件1份,附电子版);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化工医药行业的建设项目可不提交上述第①、⑤项资料。
12.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国安部门)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申报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图说(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3)建设项目弱电系统设计图说(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十九、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7.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