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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88903728C/2021-0028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
[ 成文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万盛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日期: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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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3-17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办 事 指 南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所使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一般社会投资、小型社会投资、一般工业建设、线性工程、带方案出让土地以及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设项目。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7.《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

三、受理机构

万盛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四、决定机构

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单位。

五、申请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申请材料

申请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事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需共用材料: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受托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一般社会投资类、一般工业类、小型社会投资类、带方案出让类项目申请材料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即办)。

登录备案网址:http://zwfw.cq.gov.cn进入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点击“投资项目服务”进入重庆市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填写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即可。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带方案3个工作日)。

(1)受让人关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申请(原件1份); 

(2)土地出让金缴款发票(原件、复印件各1份);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3.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带方案1个工作日)

(1)申请表

(2)1:500现状地形图以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与用地范围)(盖测绘单位公章,原件1份);【备注:用地范围内如含有地下管网,地形图上要画出管网走向图;如没有就需注明此地块无管网】

(3)经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做地灾报告的,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备注:1.在“单位名称”处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所有复印件上写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市政工程和线性工程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1)立项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

2.建设项目预审(即办)与选址意见书(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长距离市政工程(如高压线、长输管线等)地形图比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比例可为1:1000-1:10000,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3)道路、管线等线性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选线说明书及图纸(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4)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仅限跨区县(自治县)项目);

(5)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纸质版);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PDF文档、纸质材料;原件1份);

(7)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PDF文档、纸质材料;原件1份);

(8)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数据库表);

(9)项目用地踏勘论证报告(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提供,不包括水库类项目)(PDF文档、纸质材料1份);

(10)建设项目用地节地评价报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项目提供)(PDF文档、纸质材料1份);

(11)城乡规划编制机构诚信承诺书;

(12)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

(13)建设单位(个人)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

备注: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

3.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合并办理(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PDF电子件1份+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纸质件1份);

(2)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比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比例可为1:500--1:2000(按比例打印的图纸盖测绘单位公章一份及光盘);

(3)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仅限跨区县(自治县)的政府投资线性工程);

(4)《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建设用地红线图(原件1份:2000坐标TXT备案文件电子件各一份;原件3份);

(5)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关于划拨用地的请示(pdf电子件各1份)

(6)农用地征、转用批文等土地来源证明(收复印件1份,PDF电子件1份);

(7)征地办出具的征收补偿安置完毕证明(收复印件1份,PDF电子件1份);

(8)用地情况说明(定额)/节地评价(收复印件1份,PDF电子件1份);

(9)划拨土地价款发票(收复印件1份,PDF电子件1份);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园区项目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复印件1份,PDF电子件1份);

(11)针对教育、体育等公益项目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非营利性”证明(收复印件1份,PDF电子件1份)。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1)项目申请书(盖章纸质件、PDF电子件各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专家审查意见)(纸质原件、PDF电子件各1份)。

(四)协办部门材料

1.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 设工程审批(非必办事项)。

(1)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2)项目建议书(电子版和纸质件1份);

(3)在所在区块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电子版和纸质件1份);

(4)拟建项目平面布置图(图纸底图为现状地形图,图纸比例1:500-1:1000(电子版和纸质件1份);

2.建设工程选址涉及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非必办事项)。

(1)申请人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区管委会公布文件,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划定图纸;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划选址定文字说明(纸质件2份);

(2)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选址批准文件。内容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效果图、景观视线分析图等(纸质件2份及电子档);

(3)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保护措施设计(可自行编写,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纸质件2份及电子档);

(4)区级有关文物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和文物影响评估材料(纸质件2份(A3纸张)及PDF电子档);

(5)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纸质件2份及电子档)。

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纸质原件1份);(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纸质原件1份及电子档);

(3)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纸质原件1份);

(4)建设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表格(纸质原件1份);

(5)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提供)(纸质原件1份);

(6)被压覆矿业权人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提供)(复印件1份);

(7)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提供)(纸质原件6份);

(8)压覆储量登记报盘(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提供)(纸质原件1份及电子版);

(9)解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函(解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提供)(纸质原件1份);

(10)原压覆矿产资源批准文件及压覆储量登记书(解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提供)(纸质复印件1份);

(11)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动影响论证报告(解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提供)(纸质原件1份及电子版)

(12)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业权人签订的解除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协议(解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提供)(纸质原件1份)。

4.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查。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查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

(2)能反映建设项目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现状的1:2000地形图一张或能反映周边500米范围内现状控规图(纸质1份);

(3)涉军建设项目部队书面意见(纸质原件1份)。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

(1)《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表》(纸质原件1份);

(2)专家组审查意见表(纸质原件1份);

(3)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资料送交表(纸质原件1份);

(4)重庆市地质资料汇交表(纸质原件1份)。

6.建设项目对湿地公园影响批复。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纸质件1份);

(2)用地单位与湿地公园土地权属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纸质原件1份);

(3)工程建设方案(纸质件1份及电子版);

(4)工程建设项目对湿地公园的生态影响评价专题报告(纸质件1份及电子版)。

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有关建设项目审查。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接沟、改沟示意图(电子版);

(3)施工设计图(电子版);

(4)涉及结构设施安全的须有安全评估报告(纸质件1份)。

8.建设工程选址涉及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1)申请人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区管委会公布文件,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划定图纸;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划选址定文字说明(纸质件2份);

(2)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选址批准文件。内容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效果图、景观视线分析图等(纸质件2份及电子档);

(3)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保护措施设计(可自行编写,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

(4)有关文物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和文物影响评估材料。(纸质件2份(A3纸张)及PDF电子档)

(5)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纸质件2份及电子档)。

9.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纸质原件1份及电子档);

(2)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纸质原件1份);

(3)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提供)(纸质原件1份);

(4)被压覆矿业权人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提供)(复印件1份);

(5)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提供)(纸质原件6份);

(6)压覆储量登记报盘(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提供)(纸质原件1份及电子版);

(7)解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函(解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提供)(纸质原件1份);

(8)原压覆矿产资源批准文件及压覆储量登记书(解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提供)(纸质复印件1)份;

(9)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动影响论证报告(解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提供)(纸质原件1份及电子版);

(10)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业权人签订的解除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协议(解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提供)(纸质原件1份)。

10.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查。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查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

(2)能反映建设项目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现状的1:2000地形图一张或能反映周边500米范围内现状控规图(纸质1份);

(3)涉军建设项目部队书面意见(纸质原件1份)。

11.建设项目对湿地公园影响批复。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纸质件1份);

(2)用地单位与湿地公园土地权属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纸质原件1份);

(3)工程建设方案(纸质件1份及电子版);

(4)工程建设项目对湿地公园的生态影响评价专题报告(纸质件1份及电子版);

1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有关建设项目审查。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接沟、改沟示意图(电子版);

(3)施工设计图(电子版);

(4)涉及结构设施安全的须有安全评估报告(纸质件1份)。

注:1、申报材料清单中注有*的材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涉及到的才提交。

2、提交复印件的,应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七、办理基本流程

1.建设单位持“申请材料”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至万盛经开区行政服务大厅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窗口提出申请。

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场出具接件凭证,并于收件当日18:00时前将申请资料送相关单位。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无法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的特定项目,实行告知时限清单制度,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2.经相关单位审查,资料不满足要求的,通过窗口退回,并说明理由;资料满足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验(两个工作日之内),满足开工条件的进入审批程序。

3.审批完成,资料返回窗口制证,通知领证人领取证件。

八、办理方式

现场受理、网上办理。

九、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各事项压缩后的承诺时间内办结。

十、审批结果

证书、批复、意见等正副本及附件。

十一、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或邮寄。

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及咨询电话

1.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国能A馆行政服务大厅四楼(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综合服务窗口)。

2.办事大厅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2:00,14:00-18:00。

3. 咨询电话:023-48261183。

十四、流程图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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