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阶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服务指南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向万盛经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适用对象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
二、竣工联合验收依据
(一)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三)建设工程人防工程验收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五)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5、《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
(六)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
1、《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2、《关于发布<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牵头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参与单位:消防、规划、人防等部门
四、决定机构
牵头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参与单位:消防、规划、人防等部门
五、申请条件
1、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并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2、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的。
3、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已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消防竣工自验收,并形成消防安全质量竣工验收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
4、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并已实施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
6、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 各主管部门共用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报表7份(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执照7份(复印件,核验原件)。申请人提供身份证7份(复印件,核验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7份(复印件,核验原件)。
3、工程竣工图
有关规划的建设工程竣工图1份(建施图有关规划平、立、剖部分,市政道路、桥梁、管线等线性工程的施工总平面图、纵断面图);有关消防设施的竣工图1份(包含总平面图、标准层及非标准层建筑平面图、建筑立面图、建筑剖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涉及人防工程的防空地下室竣工图AutoCAD文档1份;节能分部工程和涉及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的相关竣工图1份(包含建筑、暖通、电气专业以及涉及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的结构、给排水专业的说明、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4、工程竣工联合测量报告及附图。
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光盘2张。建筑工程包含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回单、竣工比较分析表、建筑面积明细表、建筑面积汇总表、其他情况说明,以及实测1:500竣工地形管线图、1:500竣工比较图、1:500竣工地形图、建筑面积楼层实测平面图等。市政工程应包含市政工程竣工核实规划回单、跟踪测量结果、竣工比较分析表、竣工测量成果表、其他情况说明等部分组成。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包括实测竣工地形管线图、竣工比较图,图纸比例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一致。市政工程涉及建筑的,其竣工测量报告和附图按建筑工程要求办理。
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含地上、地下)的竣工联合测量报告1份(其中: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面积需单列)。
进行了消防核实测量的项目,应提供消防核实测量报告(包括: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表图)。
5、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2份。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其附件,2份。
附件包括:《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检查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评估报告》、 《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各2份(原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2份(复印件)。
说明:附件应在申报时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2份应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供申报窗口。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消防方面含:a、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专家评审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相关资料(均为复印件)。b、消防电气线路预埋、配线穿管、室外消防管网埋地等与消防相关的隐蔽工程记录(复印件)。
(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需要的材料
A.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
1、《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一式2份;
2、节能工程和涉及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会议纪要;
3、节能工程和涉及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文件和施工图审查文件;
4、建筑节能和涉及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进场复验报告;
B.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1、《城建档案案卷目录》;
2、一套已整理成册的建设工程档案(含纸质、电子、声像档案)。
C.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1、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工程参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名单(归档)、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法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各1份(原件)。
2、基础、主体、节能、防雷与接地等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各1份(复印件),住宅工程还需提供分户验收汇总表1份(复印件)。
3、工程预验收记录、会议纪要及质量问题的整改回执各1份(原件)。
4、施工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已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且已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证明或竣工结算文件或竣工结算纠纷已进入司法或者仲裁程序的证明原件1份。
D.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配套费完结凭据(超面积补交证明书、缓缴完清的票据)1份(原件)。
2、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1份(原件);
3、 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1份(复印件);
4、《建设工程档案报送交接书》1份(原件)。
说明:配套费完结凭据应于城市规划部门反馈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供申报窗口。
(三)城市规划部门还需要的材料
1、纳入三维仿真系统管理的,提供建筑工程现状三维资料1份。
(四)公安消防部门还需要的材料(各1份)
1、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消防产品清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型式检验报告;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消防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标识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可在重庆消防网www.cqfire.com内查询)。
2、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3、《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报告》1份(复印件);《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竣工验收表》1份(原件,式样在重庆消防网(网址:www.cqfire.com)消防便民利民服务大厅下载)。
(五)人防部门还需要的材料
1、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防空地下室方案、施工图批准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含地上、地下)的竣工面积联合测绘报告(其中: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面积需单列);
3、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还需提供《防空地下室专项竣工验收准备会议纪要》及质量问题的整改回执1份和人防工程检测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专项检测报告》原件1份;
4、防空地下室所在行政区人防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协议复印件1份及人防工程竣工资料归档回执1份;
5、防空地下室竣工图的AutoCAD文档1份;
6、分期竣工验收项目需提供本期以前分期竣工手续,对于本期未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需提供本期以前已办理的各期竣工手续复印件或修建防空地下室法律承诺书原件1份;
7、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核通知书》、缴费财务票据复印件(各1份);
8、单建式人防工程还需提交的资料参见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
9、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接收
1、网上申请:行政相对人在“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请报送。
2、窗口收件:行政相对人在完成网上申请后,在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1、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联合验收窗口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当日通知联合验收参与部门领取;联合验收参与部门在接到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派人领取审批材料。
3、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或组织实施相关的联合验收工作。需在施工现场实施的现场验收,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参与部门(机构)在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现场验收。各单项验收事项通过的,由相关部门分别出具验收合格法律文书;验收事项未通过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
4、联合验收完成后,参与部门(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至联合验收窗口,到期未送达联合验收窗口的,视为该单项验收合格。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的,进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项验收事项需整改的,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重新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该事项验收,由单项验收部门(机构)组织验收后书面反馈至联合验收窗口。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验收意见和档案移交凭证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及各单项验收合格法律文书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建设单位。
九、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联合验收部门审批。
1、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填写并提交电子信息;
2、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材料申请;
3、各参与联合验收部门实施验收、审查、出具审批结果通知。
十、办结时限
自联合验收受理之日起算,各办理时限为: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消防验收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防验收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9个工作日;建筑能效测评9个工作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送达
竣工联合验收通过的,统一发放《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及各单项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建设单位可至联合验收窗口统一领取。
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及咨询电话
1.办事大厅地址:万盛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
2.办事大厅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2:00,14:00-18:00。
3.咨询电话:023—48277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