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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99230506G/2024-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日期 ] 2024-01-09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住建罚[2023]第008号

日期: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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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1-09

当事人 :北京XXX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XX

址: 北京市海淀区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XXXXXXX900964M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单位承建的“国能重电租赁住房项目”,在重庆市安委会组织的交叉检查过程中,经彭水县安委会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主要安全隐患:1、现场模板架子工李世伦未取得架子工操作资格证,进行模板支架的搭设工作;2、施工现场模板支架部分与外架相连。此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执法建议书;调查询问笔录;隐患图片、检查结果反馈文件等

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北京XXXX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初次违反相关规定,且积极整改,未造成影响,我们认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参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决定给予你单位1万元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810010120010000038)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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