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住建罚[2023]第020号
日期: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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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29
(万盛)住建罚[2023]第020号
当事人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
地址: ***高新区大圣东野营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FPQ23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单位承建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模板支撑和外脚手架未按方案施工,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5#楼外脚手架局部基础塌空、变形;2、5#楼模板支撑和外脚手架部分基础未硬化,局部存在模板支撑和外脚手架相连情况;3、1#、2#、3#、4#、6#楼外脚手架连墙件设置不足。此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执法建议书;调查询问笔录;隐患图片等
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初次违反相关规定,且积极整改,未造成影响,我们认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参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决定给予你单位1万元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810010120010000038)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