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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99230506G/2023-0006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16 [ 发布日期 ] 2023-08-16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住建罚[2023]第011号

日期: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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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盛)住建罚[2023]第011号

当事人 :重庆**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

址: 重庆市*****街道大兴街2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89253X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单位在“****************工程”安装的规格型号和备案登记编号分别是QTZ160、渝JL-T04401的塔机,未办理安装告知,擅自安装。此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执法建议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塔机图片;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鉴于重庆**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是第一次违反相关规定,且积极整改未造成影响,我们认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决定给予你单位0.5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810010120010000038)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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