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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99230506G/2023-000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16 [ 发布日期 ] 2023-08-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盛)住建罚[2023]第007号

日期: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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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盛)住建罚[2023]第007号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

址: 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AGL63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单位开发的“*******”项目,未按规定缴纳项目资本金,擅自开工建设。此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执法建议书;调查询问笔录;

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时足额缴存或抽逃、挪用项目资本金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有限公司初次违反有关规定,不是有意为之,且未造成影响,我们认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10万元,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810010120010000038)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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