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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住建罚[2025]第03号

日期: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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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身份证号码:510×××××××××××××××

址:四川省××××××××××××××××××××

经查,你有下列违法事实: 未在岗履职,项目“周检”记录未签字,施工现场使用旋挖机、履带起重机,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项目存在冒险作业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

主要证据有:

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渝(万盛)建安(2025)字第(1—30)号〕、整改回复、调查询问笔录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问题指出后积极主动配合及时整改,初次违反相关规定,未造成影响,我局认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参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项目经理周×处以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810010120010000038)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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