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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住建罚[ 2025]第002号

日期: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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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7-17

当事人 : 重庆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市场项目网签过程中,未按规定将预售监管资金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违反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7份);举报信;借款协议(5份);转让协议(1份);转账回单。

根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3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可以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810010120010000038)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7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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