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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住建建管罚[2025]第001号

日期: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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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24

当事人1:重庆××××××××××××公司;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法定代表人:王×××;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

当事人2:重庆××××××××××××××××××公司;

位于重庆市××××××,法定代表人:邓××××××;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

经查,你们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重庆×××××××××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1394.45㎡,合同造价1184900元,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发建设。施工单位重庆×××××××××公司明知“×××××××××住宅”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依然擅自进场施工建设。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施工合同、竣工测绘文件、调查询问笔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鉴于重庆××××××公司和重庆××××××公司初次违反有关规定,积极整改,未造成影响,我局认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参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决定给予重庆×××××××××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1184900元*1%=11849元)并停工整改的行政处罚。给予重庆×××××××××公司1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810010120010000038)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6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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