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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住建罚[2024]第005号

日期: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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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邓XX

址: 翠屏路X号附X号1-2-4号

身份证号码:510216XXXXXX011651


经查,你有下列违法事实:你承租的翠屏路X号附X号1-2-4号公租房,擅自转租他人,赚取差价。此行为,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执法建议书;调查询问笔录;转租合同复印件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鉴于当事人邓XX擅自将该公租房转租出去并非有意为之,只因对政策不清楚,事后也积极配合整改,没有造成影响,而且他身为残疾人,家庭也比较困难,违法情节较轻。但是擅自转租公租房已是事实,产生了一定的盈利(翠屏路4号附8号1-2-4号公租房,原本租金为205元每月,转租450元每月,2个月共计盈利490元),按照《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决定给予邓XX处以违法所得0.3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即490*0.3=147元,违法所得490元。两项合计637元。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810010120010000038)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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