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住建罚[2024]第001号
日期: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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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邓X
住址: 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关爷庙1号
身份证号码:510216XXXXXX241614
经查,你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在担任“新能源汽车服务中心(公交停保场)建设工程”专职安全员过程中,日常履职不到位,未尽到管理职责。日常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有效督促整改,此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主要证据有:
执法建议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隐患图片、整改回复等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邓X初次违反有关规定,积极主动改正,未造成影响,我局认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参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决定给予邓X个人2000元的罚款,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810010120010000038)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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