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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住建罚[2024]第006号

日期: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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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9-30

当事人 :重庆XX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址: 重庆市XXXXXX路1幢28-3

法定代表人:陶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03389T


经查,你公司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公司在维护保养 “和盛·中央广场二期7-8号楼及地下车库(S-AH/1-21轴)”续建工程塔机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使用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现场塔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塔机未设置防雷接地;2、司机操作室手柄零位保护被人为固定;3、小车车轮轮缘磨损严重;4、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失效;5、力矩限制器接线不齐;6、塔机未设置防坠器。此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执法建议书;调查询问笔录;整改回复等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鉴于重庆XX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整改,初次违反相关规定,未造成影响,我局认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参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决定给予重庆XX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810010120010000038)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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