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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住建罚[2024]第003号

日期: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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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9-30

当事人 :重庆XX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X

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镇新化路9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78EM2K


经查,你公司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公司开发建设的“6000t/a水性和油性涂料、1000t/a树脂生产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工具房2的基础设计(原设计为桩基础,擅自变更为筏板基础),且无完整的变更手续。此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执法建议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隐患图片、整改回复等

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七)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的。鉴于重庆XX涂料有限公司初次违反有关规定,积极主动配合整改,未造成影响,我局认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参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决定给予重庆XX涂料有限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责令施工现场工具房2停工整改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810010120010000038)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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