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制定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22〕20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
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制定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可持续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等规定,结合《万盛经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万盛经开发〔2022〕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的单项标准由经开区管委会制定。
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指导下,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我区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单项标准的拟定、执行工作。
二、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归集为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其中:
价值补偿:指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房屋补偿面积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按规定享受公摊系数补足部分的面积,以及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
损失补偿:指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以及被征收非住宅的设施设备、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奖励补助:指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给予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形的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包括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提前签约、按期搬迁和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三、全区实行的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单项标准按附件执行,其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认定为合法的未经登记建筑,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偿科目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但不得高于本区经产权登记被征收房屋的相应单项标准。
四、根据市级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要求,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指导下,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拟定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后报经开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经论证、审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本区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7日。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补偿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1〕6号)同时废止。
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按已公布的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万盛经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万盛经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
序号 |
补偿名称 |
补偿标准 | |||
损 失 补 偿 |
1 |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 |
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2 |
室内装饰装修损失 |
住 宅 |
200元/平方米 |
1.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补偿标准进行计算。 2.若被征收人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征收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委托按《实施办法》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
非住宅 |
由委托按《实施办法》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
3 |
附属设施 |
水电总表、天然气、闭路等设施的补偿 |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安装时我区所属行业标准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给予补偿。 2.本条所指的“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3.其他附属设施损失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 ||
非民用设施设备根据房屋所在的区域内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偿。 | |||||
4 |
非住宅的设施设备 |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委托按《实施办法》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
奖 励 补 助 |
5 |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
住 宅 |
1.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8%计算,若补助总额不足30000元的,按30000元补助。 2.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另可再给予5平方米房屋的奖励。 |
1.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房屋性质相应的评估价值据实计算奖励,不享受保底补助。 2.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本通知规定的价值补偿金额。 3.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以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
非住宅 |
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计算,若补助总额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补助。 | ||||
6 |
提前签约奖励费 |
住 宅 |
每日按300元/户计算 |
1.在项目征收公告及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提前天数自签约期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 2.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按其两类房屋性质分别计算奖励金额,择其最高额度给予奖励,不得累加给予奖励。 | |
非住宅 |
每日按15元/平方米计算 | ||||
7 |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
10000元/户 |
给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离的被征收人的单户奖励。 | ||
8 |
搬迁补助 |
住 宅 |
每次按1500元/户计算 |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且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仅享受1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且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享受2次搬迁补助。 2.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按其两类房屋性质分别计算补助金额,择其最高额度给予补助,不得累加给予补助。 | |
非住宅 |
1.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按30元/平方米·次计算; 2.生产用房按每户40元/平方米·次计算。 | ||||
9 |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 |
住 宅 |
每户按20元/平方米·月计算,但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2200元/月;若户补助不足1000元/月,按1000元/月补助。 |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
备注:1.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表格中的户是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
2.本表格中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包含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
3.本表格中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