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房管理中心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
日期: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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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2021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2103 |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区级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_x000D_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_x000D_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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