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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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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住建发〔202095


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预售方案备案。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准确填报《重庆市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下称预售方案),如实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资金监管银行及账户、开盘销售价格(建面均价和套内均价)、开盘均价执行时间、预售方式等内容。商品房备案价格要明晰价格构成,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运营成本及应缴税费等,并对价格构成的真实性等作出相应承诺。

二、加强备案价格审查。严格按照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88号)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运营成本及应缴税费等价格构成情况,全区网签成交住宅价格数据情况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方案申报的预售价格进行会商、审核,与周边同地段、同类型住宅销售均价基本相当的予以备案。对申请备案价格明显与市场不符,超过项目开发成本较多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说明定价理由,指导企业合理定价。

三、严格预售方案变更。预售方案经审查符合要求备案后,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已备案方案开展预售活动。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必须办理备案变更后再实施预售。对预售价格变更的,开发企业必须提供调价依据,说明理由。对理由不充分、不合理的,原则上不办理预售方案变更备案。

四、严禁预售商品房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及所占土地不得抵押。拟预售商品房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注销抵押权登记,注销抵押权的土地面积应大于该建筑物对应的土地面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当按照预售许可内容对外进行销售,不得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抵押登记。

五、严格落实预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可证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售房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土地权属信息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每套预售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等。

六、全面实行预售商品房网上交易。全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入市住房和城乡建委不动产综合业务管理系统,预售商品房从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商品房交易网签合同备案、商品房交易合同备案注销全部在市住房和城乡建委不动产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上完成。严禁预售商品房线下交易,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消费者线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七、严格预售方案执行。预售方案备案并取得预售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巡查和暗访,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预售方案。重点检查预售价格、预售方式、资金监管等内容。对与预售方案不符、价格异常、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检查,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项目网签备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计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915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9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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