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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95192100Q/2024-00243 [ 发文字号 ] 万盛规资临地〔2024〕0003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盛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9 [ 发布日期 ] 2024-11-19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万盛经开区天星水库工程项目导流洞临时用地的批复

日期: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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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19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水务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万盛经开区天星水库工程项目导流洞临时用地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天星村村集体土地0.4608公顷,天星村天河社集体土地5.2198公顷,天星村联合社集体土地0.5698公顷,天星村铁炉社集体土地0.0713公顷,共计6.3217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4.5056公顷(耕地1.6272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林地1.387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4627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3534公顷,作为万盛经开区天星水库工程项目导流洞临时用地。

二、你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足额支付后依法使用土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严禁超范围用地用林,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

三、为切实保护耕地,你单位应做好表土剥离工作。在工程项目施工完毕或临时使用期满,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方案》要求切实履行土地复垦责任,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经验收合格后,将临时使用土地、林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和林权权利人。

四、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据本批复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五、该宗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5924日,其中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自批复之日起2年。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11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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