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文件 >区级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0341/2023-00043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发改价发〔2023〕7号
[ 主题分类 ] 物价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盛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31 [ 发布日期 ] 2023-08-03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关于调整2023年我区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3-08-03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3-08-03

区内各燃气企业、车用CNG加气站: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3年非采暖季中心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3596号)有关要求,以及上游供气企业调整重庆市天然气门站价格情况和现行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经研究,现就2023年我区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用气

1.居民天然气一、二、三阶梯最高销售价格分别由现行每立方米2.039元、2.209元、2.559元调整为2.196元、2.366元、2.716元。

2.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089元调整为2.246元。

3.低保户和特困人员生活用气最高销售价格本次暂不作调整,仍按现行每立方米1.96元执行。

(二)非居民用气

1.工业、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保持不变,仍按现行每立方米3.04元执行。

2.CNG原料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每立方米2.516元执行。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每立方米3.686元(按质量计算为5.42千克)执行。

以上非采暖季居民、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自202341日起执行。

二、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气费清算结算。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用气需求和安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平稳运行和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2023731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 万盛生态环境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