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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0341/2021-0012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盛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已结束】《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日期: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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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23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国有资金投资管理体制。发展改革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通知》征求意见期限为7天,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277832668@qq.com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2021年9月2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4号)、《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国有资金投资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全区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以案四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指各级财政性资金,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资金,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管理的国有公司的融资建设资金等。

二、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管理

(一)落实项目法人主体责任制。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综合监督,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法人的履职尽责情况实施监督。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项目法人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培训等。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将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情况与企业薪酬绩效、管理人员奖惩等挂钩。发展改革局在审批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项目法人予以明确。各项目法人单位应切实行使好项目法人主体职责。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发展改革局作为全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次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发展改革局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核定,作出投资概算批复。

1.立项审批

(1)已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或者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须按照相关程序报请经开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在重庆市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录入项目信息,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并获取项目代码。

(2)立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小额政府投资项目简化审批手续,实行立项备案登记。立项金额在10万元—100万元的小额政府投资项目,由经开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由发展改革局予以立项备案登记。

(3)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立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新增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或者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须报请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再由发展改革局予以立项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经立项批准后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或者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评审。经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规划选址意见书等手续一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大厅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窗口同步办理、并联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提出投资估算,并对项目资金的筹集方案和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3.投资概算核定

(1)项目业主单位或者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应当在编制初步设计时提出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批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2)发展改革局对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等进行审查,作出核定意见。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须重新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投资概算核定后,项目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不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4)估算投资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投资组织实施,不再单独核定投资概算。项目业主单位或者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达到概算深度,发展改革局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之后,再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项目招标方案备案在投资概算审批环节同步完成,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业主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依法重新办理。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投资概算编制、招标代理、结算审核等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选择并对结果负责,在企业资质、业绩和从业人员水平同等的条件下,鼓励选择总部在万盛注册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从严控制项目投资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等推进项目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发展改革局核定;涉及初步设计调整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严禁不负责任的设计变更和“先干后变、先干后算”的现象。

(一)调整幅度小于原批准投资概算10%,且调整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发展改革局对概算调整原因、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后报经开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初审,由经开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发展改革局核定调整。

(二)调整幅度大于原批准投资概算10%(含10%)低于30%,或调整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改革局对概算调整原因、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再交发展改革局核定调整。

(三)调整幅度大于原批准投资概算30%(含30%),或调整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清楚超投资概算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四)项目业主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变更工程设计、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而导致工程决算超过投资概算的,由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清楚超投资概算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五)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或工程费用的调整次数,同一项目原则只能调整一次。

(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七)基建工程投资1亿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须聘请中介机构参与跟踪审计。跟踪审计介入项目监督的时间,原则上在项目设计完成、概算审核文件之后,招标文件发布之前。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四、强化招标投标管理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规定执行。

(一)严格邀请招标和不进行招标管理。项目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取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后,向发展改革局申请办理项目招标方案备案,邀请招标相关信息须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并进入万盛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招标人合理确定最高限价。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应当依据行业定额及编制规则,结合发展改革局概算批复和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由招标人合理确定,但最高限价不得超过发展改革局核定的投资概算中工程费用。

(三)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四)明确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后,报发展改革局同意方可采用。发展改革局可以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该项目是否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进行论证。

(五)规范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项目代理合同后,需向发展改革局填报《万盛经开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表》,并提供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完成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擅自修改。

(六)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原则上均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需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当经管委会分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同意。招标人代表应当持有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且具有与评标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且不得超过2人。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不得派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由专家成员替换。

(七)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发展改革局要重点监管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工作不负责导致项目招标失败等违法违规行为。

2.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无故弃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3.评标专家不按时参加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按规定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4.万盛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场内服务工作异常行为。

(八)加强对招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管理。发展改革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的信用管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查证属实的不良行为按要求进行信息量化管理,并采取对应的惩戒措施。

(九)严禁领导干部对招投标活动“说情打招呼”。领导干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对招标投标活动“说情打招呼”:

1.领导干部存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要求不招标或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求采用邀请招标、不招标的。

2.干涉、影响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干涉、影响标段或标包合理划分的。

3.明示或暗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影响中标结果或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4.干涉、影响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定标、中标结果的。

5.干涉、影响异议处理的。

6.其他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干涉、影响招标投标的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情况,发展改革局应如实填写“说情打招呼”情况记录表,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提交纪工委、监察室。

五、加强限下项目管理

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范围内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下项目)发包活动。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内限下项目发包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项目发包方式。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400万元以下施工类项目,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按“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确定采取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确定承包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施工类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按“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确定采取竞争性比选、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承包商。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类项目,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按“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确定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货物采购类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确定采取竞争性比选、询价、谈判、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承包商。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按“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确定采取在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确定承包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确定采取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竞争性比选、询价、谈判、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承包商。

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将达到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为限下项目规避招标。具备条件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施工类项目,可以打捆公开招标;具备条件的同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打捆公开招标。

(二)发包过程监管。

1.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采取中介超市选取、随机抽选承包商或竞争性比选方式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发展改革局备案。

2.限下项目采取随机抽选承包商或竞争性比选方式的,应当进入万盛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到场监督,并及时处理交易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3.采取中介超市选取方式的,应当按《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网上中介超市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择服务机构。

六、加强合同履行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覆盖咨询、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全过程的合同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进行监督管理。

(一)合同签订及合同变更管理。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合同文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实质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合同签订后,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项目合同变更的应当严格按《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项目合同履行情况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定期对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在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依法认定和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方式可将日常监管和集中检查相结合,主要监督管理以下主要内容:

1.对项目业主单位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有发现转包、违法分包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有肢解分包的情况;是否有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厂商的情况;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给中标单位。

2.对中标人和承包方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且按规定到岗履职;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所供货物是否符合招标重点评审参数要求;是否存在提供假冒伪劣货物、超期供货等情形;是否执行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是否兑现投标承诺;是否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决算审计;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各行业主管部门须按相关规定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并将行政处理结果抄送发展改革局。

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万盛经开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万盛经开发〔2014〕1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小额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万盛经开办发〔2017〕6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依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以国家和市级相关法规政策为准,如党工委、管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安排部署的,以党工委、管委会的工作要求为准。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附件1-5.xlsx

征求意见反馈:《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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