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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0341/2020-00096 [ 发文字号 ] 万盛发改价发〔2020〕2号
[ 主题分类 ] 物价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万盛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关于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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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7-17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区内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

现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6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2020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

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为确保水电气价格政策全面执行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价格分类简化工作。目前尚未全面完成自来水、天然气价格分类简化工作的区县,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市关于简化价格分类的有关规定,尽快将自来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将天然气价格简化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两类,全面实现工商用水、用气同价。涉及价格调整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妥善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平稳实施。

二、全面落实分类价格政策。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及公共服务设施、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等,以及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类用电价格,其中贫困区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部队食堂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用户价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以上未列明且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已有明确规定,以及国家和我市新出台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有关环保电价政策。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四、确保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价格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情况跟踪。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确保各项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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