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
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
区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区级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全面贯彻执行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309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精神,经管委会第14次主任办公会同意,现将我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1)(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2);除此之外以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收费有关规定
(一)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
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前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在《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超过《等级标准》达到《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见附件3)要求提供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区国土房管局,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达到超标准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进行招标。
(二)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物业服务合同不再另行约定电梯费和公摊水电费。
(三)信息报送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十五日内填制《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物业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报区发改局;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服务收费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信息《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表)》(见附件5)。
三、监督检查
区国土房管局和区发改局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服务和收费进行监管,对违反物业服务有关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
1. 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doc
2.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doc
3.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试行).doc
4.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表).doc
5.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物业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表.doc
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