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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88015851E/2024-00241 [ 发文字号 ] 万盛财库发〔2024〕14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万盛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8 [ 发布日期 ] 2024-11-11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关于推广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的通知

日期: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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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1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综〔202353号)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推广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的通知》(渝财非税〔20248号)相关要求,现就推广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的重大意义

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是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将用票单位管理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与财政电子票据核销规则进行比对,实现对财政电子票据交款人、项目、标准、金额、备注等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验,通过审验的财政电子票据予以核销。

全面实施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是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关于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要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的具体要求。即有利于财政电子票据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监管,也有利于解决财政部门人工抽查随机性和核销工作量大的问题,提高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比例。各用票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工作,推动全面实现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

二、加强自动核销管理

(一)适用范围。自动核销适用各类财政电子票据。纸质票据仍采用人工核销。

(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功能。市财政局建立财政电子票据核销规则库,设置各类财政电子票据的核销规则,同时增设限制开具财政电子票据、事后自动核销电子票据以及智能检查等功能。

(三)自动核销流程。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原则上由用票单位再次申领财政票据前发起,票据系统将核销申请单归集的待核销电子票据进行筛查,筛查合格的,核销申请单上标注“自动核销合格”;筛查不合格的,经区财政局确认后,核销申请单上标注“核销不合格”,并通过财政票据系统向相关用票单位下达整改通知。整改期间,暂停发放票据。

(四)定期人工抽验复核。区财政局将定期对自动核销合格的财政票据进行人工抽验复核,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

三、工作要求

各用票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电子票据核销工作,熟悉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相关功能和操作流程,及时提交核销申请,对于自动核销不合格的财政电子票据,要按要求及时整改,自动核销不合格次数较多或问题票据数量较多的单位,纳入财政监督检查及财经管理综合评价对象范围。同时,用票单位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使用财政票据。


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202411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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