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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88015851E/2023-00164 [ 发文字号 ] 万盛财采购发〔2023〕5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万盛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10 [ 发布日期 ] 2023-08-04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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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财采购发〔2023〕5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关于转发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311号)文件要求,将参照实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现将该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考核内容之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落实。

二、加强宣传。各单位积极宣传解释履职评价工作,有序引导履职评价的参与方和相关当事人,督促及时完成履职互评工作,确保该项管理工作稳妥开展。该项工作自2023710日起正式实施。

三、规范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严格按照《重庆市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重庆市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内完成评价工作,超过时限未评价的,系统不再允许提交评价。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311号)


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202371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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