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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88015851E/2021-00462 [ 发文字号 ] 万盛财社发〔2021〕45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万盛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 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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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

津贴有关事宜通知

(万盛财2021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审计整改任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有关事宜通知下:

一、执行依据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598号)重庆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办202131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如享受生育津贴总额与本人工资待遇总额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二、执行范围

万盛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女职工

、生育津贴申领和支付

生育津贴由单位向人社局医保中心申领,并提交有关材料人社局医保中心收到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给用人单位(财政局代管资金账户);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生育津贴发放方式

按照原发放工资方式执行,但生育津贴不再划入各单位代管资金账户。即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继续发放工资,其享受生育津贴由人社局医保中心划入财政代管资金账户后,医保中心同时提供各单位生育津贴明细,由财政局统一将各单位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缴入国库管理

女职工休完产假后由各单位向财政局提交生育津贴和统发工资表等资料,财政局收到后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追加预算。

本通知自2021年81日起执行。

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2021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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