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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88015851E/2020-00156 [ 发文字号 ] 万盛财产业发〔2020〕16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万盛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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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2-30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自然灾害救灾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万盛经开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万盛经开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财建〔2020〕35号)以及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下拨的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灾、抗旱、防汛、森林防火等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的补助资金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由财政局会同应急局管理。

第四条  救灾资金体现国家、市委市政府和党工委管委会对灾区群众的生活关怀,要严格规范资金分配使用,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公开、公正,将国家、市委市政府和党工委管委会的关怀快速传递到基层群众。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五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第六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抢险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支出:

(一)购买、租赁装备物资。用于购买和租赁应急指挥、抢险救灾所需的装备设备、物资等;

(二)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补助。用于救援队伍的训练、装备,购买技术服务等;

(三)保管储备救灾物资管理费用补助。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采购、仓储、维护维修、装卸、保险、劳务、管理、运输等;

(四)受灾群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用于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包括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人员救助、过渡期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等;

(五)抢险救灾航空飞行补助。用于抢险救灾飞行器等设备的购买和租(征)用、空地勤保障等;

(六)对社会救援力量抢险救灾的奖励性补助。用于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性补助;

(七)其他救灾事项。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七条  区级救灾资金由应急局编制年度预算,根据上一年度救灾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对当年灾情预测分析等因素提出项目资金初步安排建议,按程序报送财政局。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级财力,对项目资金进行初审,提交区级预算公开评审通过后,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管委会审议通过,报请市人大备案审查。由市人大书面函告备案审查意见批准执行。

第八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镇街应按照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安排救灾资金,确保灾民生活安置和安全转移等生活救灾需要。应急局核实灾情后,向管委会提出救灾资金计划,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由财政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到相关镇街和单位。紧急情况下,财政局可根据应急局建议和镇街初报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待灾情稳定后,根据核定的灾情,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清算。

第九条 灾情发生后,财政局、应急局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汇报灾情,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收到上级救灾资金后,应急局会同财政局结合受灾程度,提出分配方案,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及时拨付到相关镇街和单位。

第十条 遭受自然灾害后,受灾镇街向应急局申请救灾资金的申请文件内容要求如下:

(一)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庭抚慰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本级安排财政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等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二)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户数和间数、本级财政安排的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等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本级财政安排的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四)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本级财政安排的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等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本级财政安排的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等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上述申请文件中,镇街应如实上报本级救灾资金安排情况。待灾情稳定后,镇街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需救助对象的具体信息。

第十一条  各镇街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灾民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发放过程中,坚持建立“一帐一册一卡”(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账或因灾倒房户台账、款物发放花名册、灾民救助卡或倒房重建明白卡)和“四公开”(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制度。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坚持救灾资金“一卡通”社会化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救灾资金用于灾民倒损房集中恢复重建的,应实行项目管理,并尽可能按施工进度拨付补助资金,但应将救灾补助资金额度一次性告知到灾民户;用于生活救助其他项目的,应将救助资金按灾民户一次性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各镇街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救灾管理工作经费,支持救灾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局、应急局和各镇街要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和有效。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资金和物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十四条  各镇街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镇街救灾资金安排、实际使用、监督管理等情况,书面报送应急局。

第十五条  财政局配合应急局对救灾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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