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维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2017〕2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财采购〔201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规定如下:
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范围
凡依法从“重庆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资格预审、评审、协助处理质疑等工作,属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区交易中心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或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在区交易中心开展评审活动需要支付专家评审劳务费的,由采购人支付专家评审劳务费。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一)劳务报酬按照项目评审时间确定。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签字报到开始至评审结束(即评审报告完成)止。其中,中途用餐及休息时间应扣除。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1. 招标项目。
评审时间≤4小时的,劳务报酬按500元计;
4小时<评审时间≤6小时,劳务报酬按600元计;
6小时<评审时间≤8小时,劳务报酬按700元计。
2.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
评审时间≤3小时的,劳务报酬按400元计;
3小时<评审时间≤5小时,劳务报酬按500元计;
5小时<评审时间≤7小时,劳务报酬按600元计。
3. 询价、单一来源项目。
评审时间≤3小时的,劳务报酬按300元计;
3小时<评审时间≤5小时,劳务报酬按400元计。
(三)相关说明。
1. 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延期时间段在对应评审方式最高报酬基础上每增加一小时加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2. 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劳务报酬按200元计。
3. 评审开始后,经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等其他情形造成不足3家即宣布废标或评审终止,且时间在二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按300元计。
4. 项目废止或评审终止后需要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劳务报酬参照正常评审标准发放。
5. 本区域内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基本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审劳务报酬里面。
三、交通费、住宿费补贴标准
评审专家居住地在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及区外其它区县的,其在评审期间发生的往返城市交通费、住宿费、用餐等本着节约的原则,按照万盛经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四、出现下列情况不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一)评审专家不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导致复核或重新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审工作擅离评审现场;
(三)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