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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关于催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日期: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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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4-03

辖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2016〕58)有关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或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目前,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催报催收,我区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未申报缴纳2019-2024年度(费款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2016〕58)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下列名单中的单位在2026531日前,及时足额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如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罚。如有疑问,用人单位请向纳税所在地税务、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

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20264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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