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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88903998Y/2024-00071 [ 发文字号 ] 万盛应急发〔2024〕17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22 [ 发布日期 ] 2024-07-23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成立全区燃气领域全链条监管执法工作专班的通知

日期: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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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23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成立全区燃气领域全链条监管执法工作专班的通知


区经济信息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教育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局、水利局:

按照我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安排部署,切实做好专项治理期间的全链条监管执法工作,我局牵头成立全区燃气领域全链条监管执法工作专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副组长单位:区经济信息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各环节监管执法牵头和负责单位)。

成员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教育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局、水利局(各环节监管执法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和配合单位)。

全区燃气领域全链条监管执法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统筹协调指导全链条监管执法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 一 ) 负责各有关部门燃气领域全链条监管执法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动态信息的收集汇总。

( 二 ) 督促指导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实施燃气领域全链条联合执法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建立全链条监管执法机制和执法计划,每半个月定期调度监管执法工作进展,指导有关部门督促被检单位有序推进隐患整治等重点工作。

( 三 ) 分解细化全链条监管执法主要任务,督办重大安全隐患和督导检查交办的问题隐患。

( 四 ) 承担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集中办公制度。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全链条监管执法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联络员接受专班的领导,专班将根据需要适时集中办公。专班办公室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日常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二)调度研判制度。工作专班适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会议或办公室会议,及时掌握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三)信息汇集制度。专班办公室按照半月一次进行信息调度和汇总,定期向市级专班和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专班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四)问题交办制度。专班办公室建立问题交办、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或上级交办和群众举报的突出风险和重大隐患,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予以查处整治。专班办公室将以《工作建议书》形式进行问题交办、工作提示。

(五)督导检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后,工作专班以明查暗访方式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督导、综合督查。对于问题突出的行业领域,专班办公室将协调专班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成立督导组,开展明查暗访。对未按时完成任务或工作不力的部门进行通报约谈。

(六)宣传报道制度。工作专班将协调各类媒体宣传燃气领域全链条监管执法工作情况,曝光一批反面案例。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执法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压实各方责任,落实单位内部主责科室的监管执法责任,要尽快落实燃气领域全链条监管执法人员、队伍。统筹好本系统的监管执法工作,确保燃气领域全链条监管执法平稳有序进行。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部执法相关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压缩燃气领域全链条执法工作,科学制定监管执法计划,细化各项任务,并确保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强化专家深度参与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审查许可、安全诊断、检查执法、事故查处等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保障作用,推进规范执法、深度执法、精准执法,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三)提升执法能力。各执法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结合《燃气领域全链条监管执法任务分解表》(附件1),加强本系统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培训,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扎实开展燃气领域执法工作,杜绝应付式检查执法,要通过切实开展监管执法有力手段集中整治一批燃气领域突出问题。

(四)加强信息报送。执法相关部门每月14日、29日(上午1200时)前填写附件2,通过渝快政区城镇燃气油气工作群向专班办公室报送动态信息。

联系人:黄莹莹,联系电话:13996097076

附件:1.万盛经开区燃气领域全链条监管执法任务分解表

      2.万盛经开区燃气领域全链条监管执法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20247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万盛经开区燃气领域全链条监管执法任务分解表

序号 监督执法内容及执法措施 牵头执法单位 按职责分工负责或配合单位 备注
一、生产环节
1 检查燃气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资质证明文件,依法处罚生产气质不达标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许可、无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将工业丙烷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等违法行为。 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 市场监管局 公安分局
3 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市场监管局 公安分局
二、运输环节
4 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交通局

5 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监控管理的违法行为加强监管执法。 交通局

6 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管执法。 公安分局

三、销售环节
7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经济信息局

8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 经济信息局

9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市场监管局

10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市场监管局

11 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公安分局 市场监管局、应急局、经济信息局等部门
12 对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消防救援大队 经济信息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13 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市场监管局 公安分局
四、安装环节
14 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查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责任等,要立查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经济信息局 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
15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的,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 市场监管局

五、使用环节
16 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消防救援大队 商务局
17 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消防救援大队 商务局、经济信息局
18 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50千克“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气瓶、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局 商务局、公安分局、经济信息局等部门
19 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救援大队 公安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
六、第三方破坏
20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划定管道保护范围,规范建设活动,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强化燃气管道保护,完善管道信息管理;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对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市燃气管道同时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联合执法查办典型案件,维持防范高压态势,加强警示和震慑。 经济信息局 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


附件2

万盛经开区燃气领域全链条监管执法情况统计表

序号 部门 查出隐患情况 整改情况 挂牌督办情况 整改完成隐患的复核/验收 举报、处罚及曝光等事项 备注
(500字以内)
进展明细
(500字以内)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内容及判定依据
计划整改完成时间(×年×月×日) 整改措施(500字以内) 整改责任单位 是否整改完成
(请选项)
实际整改完成时间
(×年×月×日)
是否挂牌督办
(请选项)
何级挂牌督办
(请选项)
是否复核/验收
(请选项)
复核/验收部门 是否经举报发现的隐患
(请选项)
处罚企业金额(万元) 处罚主要责任人金额(万元) 其他执法措施 移送司法机关(人) 是否进行曝光约谈或联合惩戒
(请选项)
是否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人一案双罚
(请选项)
隐患内容 依据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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