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万盛经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管委会2023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盛经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万盛经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工作,明确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安委〔2009〕1号)、《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渝安委〔2023〕10号)、《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渝委发〔2018〕47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增强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区安委会是管委会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区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市安委办)有关工作要求,在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统筹安排、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要点、考核奖励办法、重大措施等,推动解决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
第四条 区安委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
区安委会主任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由管委会相关副主任、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以及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担任。成员由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同志为区领导的,由其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 区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局,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区安委会办公室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各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由相关负责同志兼任。
第六条 区安委会设立若干专项安全办公室。在区安委会的框架下,按行业领域分别设立道路交通、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矿山、旅游、城市运行、消防、特种设备、工贸、商业、燃气等11个专项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各专项安全办公室主任由牵头区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第七条 区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变更时,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由区安委会印发通知。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或专项安全办公室调整或变更时,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调整建议,报区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印发通知。区安委会和各专项安全办公室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变更情况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 区安委会在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安排;
(二)负责统筹安排、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四)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巡查督查及考核工作,推动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六)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专项安全办公室、各部门、各镇街、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督查检查及考核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四)参与研究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五)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控制考核指标;
(六)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安委会的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区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承办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专项安全办公室在区安委会的领导和区安委会办公室的统筹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牵头推进对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有关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拟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二)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开展对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研究,起草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建议,协调推进对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实施;
(三)定期召开专项安全办公室工作会议,分析研判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等工作,协调解决影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四)经区安委会(区安委会授权区安委会办公室)同意,参照区安委会和区安委会授权区安委会办公室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分层分级的原则,履行对应行业领域的挂牌督办、约谈、考核等职责;
(五)承办党工委、管委会和区安委会(区安委会授权区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区安委会实行扩大会议、全体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专项工作会议制度。
(一)区安委会扩大会议。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要求,分析研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全区性重点工作。扩大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主持,部门、镇街、有关单位和重点企业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报请区安委会审定。
(二)区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考核细则、考核结果及其他重要事项,研究解决全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全体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区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区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报请区安委会审定。
(三)区安委会办公室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或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专题工作会议根据需要由区安委会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区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专项工作会议。研究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专项工作会议根据需要,由各专项安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各专项安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相关情况及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从严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必要时,以上会议可合并召开。
第十二条 健全文件签发制度。区安委会印发文件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签发,必要时可委托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印发文件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专项安全办公室印发文件由专项安全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制度、措施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健全报告制度。各专项安全办公室每季度向区安委会书面报告1次工作情况、每年进行书面述职。区安委会办公室不定期向党工委、管委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健全督查检查制度。区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组,对区级有关部门、镇街园区、有关单位、重点企业等进行督查检查。督查检查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督查检查组人员组成、内容、时间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交办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区安委会或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就生产安全事故、突出问题或重大隐患整改进行交办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各专项安全办公室按行业开展交办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交办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的适用情形、对象、方式、程序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强化安全生产考核。区安委会对各镇街、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考核办法由区安委会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年根据实际制定,考核工作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建立责任回溯机制。针对督查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典型问题,倒查企业主体责任和镇街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履行情况,对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精准问责。回溯方式、时间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区级部门和镇街园区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等违反适用情形的,实施“一票否决”。适用对象、情形、处理方式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施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对全区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对象的评选方式、数量,表彰奖励的等级、频次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