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文件 >区级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110588903998Y/2021-00266 [ 发文字号 ] 万盛安办发〔2021〕73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盛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已关闭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11-25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1-11-25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已关闭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会涉煤成员单位、部门,各涉煤乡镇(街道),驻经开区涉煤单位: 

2021年重庆能源投资集团渝新公司原石壕煤矿发生“6.30”瓦斯爆炸事故以来,在市安委办的统一部署和督导下,我区各涉煤单位严格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已关闭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2160号)精神,认真落实,对照整改,各关闭煤矿安全管理状况明显提升。但在11月的现场巡查、检查中发现,部分矿井的个别井口仍有瓦斯溢出、设置的禁区内仍有生产生活设施、禁区内仍有人员活动的情况。为切实加强已关闭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已关闭煤矿的安全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各相关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已关闭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已关闭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2129号),《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已关闭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2160号),以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已关闭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万盛经开办发〔202111号)明确的安全职责要求,切实履行对应主体责任、完善制度、认真执行好检查、巡查、督查要求,确保已关闭煤矿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严格落实安全管控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已关闭煤矿的各项安全管控措施、尤其要加强火源、电源及人员管控,认真开展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加强巡查督查工作,确保以下措施落到实地,起到实效。

(一)各矿严格按照“6.30”事故后专家评估意见,设置安全警戒范围(不得低于20米),并设置好风险告知牌、警戒牌、监管责任牌、瓦斯检查牌,禁止人员进入警戒范围。

(二)警戒范围内禁止一切火源存在。

(三)警戒范围内一切进入密闭墙体的轨道、管线及有导电体必须全部切断,禁止有导电体进入警戒范围。

(四)警戒范围内禁止切割、焊割、机械加工、打钻等一切容易产生火花的作业行为。警戒范围周边200米内的其他作业行为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严控作业人数,并在镇街安全监管人员现场监管下方可开展作业。

(五)严格井口周边及地表环境瓦斯溢出情况检查。在距地表0.2米范围瓦斯达到0.5%及以上时(地面构建筑物内有瓦斯存在或积聚),必须视为瓦斯溢出严重危险区域,其相关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重点管控。

(六)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已关闭煤矿井筒井架附近、井口附近地面带金属结构建筑物、电线杆(塔架)及其他可能将雷电导入警戒范围的构建筑物都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雷接地设施,防止雷电入井造成事故。

(七)瓦斯检查、现场隐患排查以及各级检查、巡查等均应建立相关台账,做好记录利于对比观察。

(八)加强对警戒范围附近人员、住户的警示告知和劝导、防治人员或牲畜误入,导致事故。

(九)开展检查、巡查人员,在进入警戒范围内不得携带火种、非防爆电器等相关危险源,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相关衣物。

(十)加强对采空区范围内的巡查,防止出现地面塌陷出现瓦斯溢出,导致财产和人员安全事故发生。

(十一)加强对矿区、井筒及边远机房硐室的管理、巡查,防止私自开启进入关闭机房硐室、封闭井口,非法盗窃机房或井下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开展现场督查、巡查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执行彻底,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和排除,确保现场安全有效管控。凡因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督查不到位,造成的各级事故、各类损失,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安委会办公室

20211119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 万盛生态环境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