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的规定,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部分执法职责委托给万盛街道办事处、东林街道办事处、万东镇人民政府、南桐镇人民政府、关坝镇人民政府、青年镇人民政府、丛林镇人民政府、金桥镇人民政府、石林镇人民政府、黑山镇人民政府、平山园区管委会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镇、街道、园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直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对安全生产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三)行政处罚权。对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罚且处罚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对不属于委托单位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移交相关有权部门处理。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3. 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区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4. 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 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 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 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 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 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 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 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