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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88903998Y/2026-000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万盛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05 [ 发布日期 ] 2026-02-05

万盛经开区东林街道“2·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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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2-05

20252142030分许,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南路糖果店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万盛经开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的授权,会同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万盛中心检察室、区纪工委监察室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等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林街道“2·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操作错误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单位、当事人、车辆和道路交通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名称: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盛分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分公司),住所:重庆市万盛区两河口*号。负责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成立日期:19981112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普通货运,出租客运,客运站经营,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万盛区),汽车修理,汽车租赁,房屋租赁,汽车零配件销售,润滑油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 明(涉事车辆驾驶员),男,57岁,身份证号码:510216****,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万盛区丛林镇白龙湖村张家沟*号,驾驶证准驾车型:C1E,联系方式:136****

2. 林(事故中死者),男,71岁,身份证号:510216****,户籍地及现在住址:重庆市万盛区腰子街*号,家属联系方式:189****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AB59387号小型轿车,系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盛分公司所有。品牌型号:长安牌/SC7003AGBBEV,车辆识别代号LS6A2E0F7RA****,发动机号RDYS****,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检验有效期截至2025831日。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保险单号:PDZA20245001****

2. 司法鉴定情况。根据重庆市途瑞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书(途瑞司法鉴定所〔2025〕性能鉴字第010号),该车事故前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前照明系统性能良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南路糖果店路口,双向四车道,道路连接观景湾至东林广场,直道、人行横道、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天气阴,照明条件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2142025分许,蔡明搭乘其妻驾驶AB59387小型新能源客车往东林走亲,2030分许,车辆行驶至万东南路糖果店路口的斑马线处时,受对向车道来车灯光影响未及时减速、观察,将正在斑马线上行走的行人傅林撞倒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蔡某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随即也向万盛客运分公司领导报告了事故情况,120急救中心在接到求救电话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并将伤者送到万盛经开区人民医院进行急救。2332分,伤者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傅某林死后,万盛分公司协同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对死者家属给予安抚,并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余万元。

四、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经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000120250000004号)认定:蔡某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线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将行人傅某林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因素。

2. 傅某林无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相关因素。

(二)责任认定

此次事故是AB59387小型新能源客车驾驶员蔡某明单方的违法行为导致。蔡某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线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将行人傅某林碰撞,其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全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蔡某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傅某林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及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蔡某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经人行横道线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将行人傅某林撞倒,其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蔡某明已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建议企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经调查,万盛分公司符合特许经营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车辆检测、维护和保养。本案中,万盛分公司涉事车辆状况良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肇事司机营运资质齐全有效,万盛分公司定期通过微信、短信等通讯平台对公司所属驾驶员不断宣传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督促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学习,依法有效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建议对万盛分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市场和运输服务行业的规范、监督、管理。经查,该局制定了《2025年安全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了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20247月至20252月,对辖区运输企业开展检查共39家次,发现隐患25条,目前已整改25条,对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54件,处罚金额共23.39万元。督促企业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其监管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万盛客运分公司要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运营的首要任务。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通过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事故案例分析宣贯,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此类事故不再发生。

(二)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

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要严格按照计划对辖区内的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培训、车辆维护检修记录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要求企业整改,并跟踪整改效果,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要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协作,形成联合监管机制,共同提高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控事故发生。

(三)广泛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知识宣传

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交巡警支队应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加强客运车辆的安全管控,对超速和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即喊即停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进一步强化安全知识宣传,扩宽宣传渠道,细化宣传措施,提高宣传成效,引导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万盛经开区东林街道“2·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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