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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88903998Y/2023-0014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盛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6 [ 发布日期 ] 2023-11-06

万盛经开区万东镇“8•16”闪燃 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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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06

2023年8月16日14时许,在万盛经开区万东镇建新社区一废旧物资回收点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罐闪燃事故,致三人不同程度烧伤,现两名伤员已出院,一名伤员仍在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胡衡华市长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处理。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的授权,在事故发生当天会同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万东镇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万盛中心检察室、区纪工委监察室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目击者、查阅有关资料以及聘请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事故调查,最终认定,万盛经开区万东镇“8·16”闪燃事故是一起因自然人擅自拆卸液化石油气罐阀门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主体概况。

1. 秦*万,男,汉族,59岁,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灯台村*组*号。秦*万长期从事废旧物品回收的经营活动,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 秦*立,男,汉族,63岁,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玉观村*组*号。秦*立偶尔联系秦*万一起去回收废旧物品,也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3. 万盛经开区金竹苑废品回收站(以下简称金竹苑废品回收站),经营者:余*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金桥镇金堰村张家湾社(余*华住宅),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销售,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15日,秦*立主动联系秦*万,商量第二天用秦*万的三轮摩托车一起到金桥镇去收购一批废旧物资,并约定出卖废旧物资所得款项在扣除三轮摩托车油钱后由二人平分。8月16日上午9时许,秦*万驾驶三轮摩托车搭乘秦*立至金桥镇,从金竹苑废品回收站收购废旧物资约610余公斤,其中包括一个废旧液化石油气罐。两人装车后,于中午12时20分左右将货物运送至位于南桐镇麒麟坝的重庆晶贵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每公斤2.3元的价格出售了550余公斤,剩下少量物资和气罐未出售。随后,秦*万和秦*立将气罐拉回万东镇建新社区和平社秦*万租住的房屋处。

13时50分许,秦*万将拉回的液化气罐放置于房屋外的敞篷门口,并打开阀门放罐内余气,其妻卢*英也在旁边整理零碎物品,随后秦*万用工具对气罐的阀门进行拆卸。与此同时,秦*立在旁采用刀砍的方式拆卸回收的废弃电机机芯,突然“嘭”的一声,秦*万拆卸的气罐以360度旋转的方式抛出10余米开外,拆卸地点出现蓝色火焰,将现场的3人不同程度烧伤。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万盛经开区万东镇建新社区黄*权的住房外,该房屋由秦*万、秦*光、秦*辉、秦*海四人共同出资租赁,用于居住和临时堆放回收的废旧物资。该住房外搭建有面积约20平米的临时敞篷,敞篷高度约2.5米,顶棚材料为铝合金钢棚,靠右侧顶部有部分牛毛毡材料(为易燃材料)。现场停放的3辆电动摩托车坐垫表面局部被烧毁,棚顶部分易燃物被点燃,过火面积约3平方余米。

图一:事故现场右侧靠铁路,顶棚材料已被烧毁。

图二:事故后现场左侧堆放废旧材料(摩托车停放处为事发时气罐摆放处)

图三:事故现场右侧地面堆放材料

图四:涉事液化气罐阀门已脱离(未见过火痕迹)

图五:涉事液化气罐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秦*万、卢*英二人重伤、秦*立轻度烧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余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区公安分局立即将情况上报给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并立即率辖区派出所、刑侦支队、治安支队到现场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房屋内休息的秦*光、秦*辉等人立即从屋内出来查看情况,发现敞篷顶部有燃烧火焰,在现场的3人均不同程度烧伤,秦*光等人立即用灭火器扑灭了现场火源,并驾车将受伤的3人送往万盛经开区人民医院救治。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经万盛经开区人民医院检查,秦*万和卢*英烧伤较为严重,便将2人转至重庆西南医院急救,秦*立伤势较轻,便留在了万盛人民医院救治。目前在3人均无生命危险,秦*万仍在重庆西南医院治疗,卢*英、秦*立已出院。

三、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当时现场人员、查看事故有关资料及有关询问录音,经聘请专家组论证,综合分析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回收的液化石油气罐内残留液化石油气,释放后,形成气团,遇到秦*万拆卸气罐瓶阀产生了火花,形成闪燃,致周围3m范围内人员灼伤。

(一)直接原因分析。

燃烧具备的条件包括: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现场证据明显显示可燃物为液化石油气罐内释放出来的石油气,助燃物为空气。现场可能出现的着火源包括:吸烟、衣服静电、电气火花、摩擦火花、静电火花等,通过询问,事发时现场没有人员吸烟(打火),事发时秦*立已经停止用刀砍电机电芯并在用手清理电机铜线,卢*英在旁边坐着清理废品,只有秦*万在气罐那里拆卸瓶阀。因此,可以确定着火源为秦*万拆卸瓶阀产生火花引燃气瓶周围液化气,形成闪燃。

液化石油气的闪点低,引燃能量小,爆炸下限低,爆炸范围大,遇着火源就有燃烧、爆炸的危险。液化石油气的爆炸速度为2000~3000m/s,火焰温度可达2000℃,闪点在0℃以下,最小引燃能量在0.2~0.3mJ。液化石油气在常温、常压下极易气化,汽化后体积能迅速扩大250~350倍,而且它比空气重,容易停滞和积聚在地面的空隙坑、沟、下水道、墙角等低洼处,一时不易被风吹散。气罐释放出来的液化气形成气团围绕在气瓶周围,遇到点火源就发生闪燃。因气量较小,燃烧时间短,但温度高,遇到可燃物即引起燃烧,闪燃及可燃物燃烧造成人员受伤。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走访,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

(三)间接原因分析。

液化石油气罐属于气瓶,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9.9条第1项之规定,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但金竹苑废品回收站未按上述要求将液化石油气罐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就出售给秦*万、秦*立二人,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单位。

1. 秦*万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第六条第一款[1]之规定;其私自拆卸液化石油气罐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9.10条第2项[2]之规定。

2. 秦*立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违反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3. 金竹苑废品回收站,未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对回收的液化石油气罐进行破坏性处理,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方式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9.9条第1项的行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3]之规定;其将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报废液化石油气罐出售给秦*万、秦*立二人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9.10条第3项[4]之规定。

(二)地方党委政府。

万东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安全监管。经查,该镇根据属地监管的职能职责制定了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和月度计划,对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定期开展了安全检查,今年1-7月对燃气和再生资源回收领域共开展安全检查61家次,发现安全隐患38条,完成整改15条,其中7月发现32条,已整改9条,剩余隐患还在督促整改过程中,8月份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再生资源回收专项整治,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但万东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在履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对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危险物品回收管理宣传教育不到位,对部分站点违规回收液化气罐的行为检查督导不力,对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行为检查不细致,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万东镇人民政府对其下属经济发展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并将通报批评材料报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 秦*万、秦*立二人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5]之规定,建议由区市场监管局对二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应急管理局备案。

2. 秦*万私自拆卸液化石油气罐的行为,造成二人重伤、一人轻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6]、《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1条第2项[7]之规定,建议不给予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3. 金竹苑废品回收站,将报废液化石油气罐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出售给秦*万、秦*立二人,对后续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1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不给予其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但其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8]之规定,建议由区商务局给予金竹苑废品回收站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其他处理建议。

1. 万盛经开区商务局,负责万盛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安全监管。经查,该局制定了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对职责范围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站、点开展了监督检查,落实了安全生产职责。自2023年7月以来,成立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装修整治行动工作小组,统筹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日常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于8月3日联合区安办组织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11个镇街(园区)召开了再生资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进一步明确部门行业监管和镇街(园区)的属地责任,对辖区内的4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105家个体工商户及2家打包站进行了摸底排查,今年1-8月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站点开展安全检查25家次,发现问题隐患26个,整改隐患26个,行政处罚0.2万元,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区商务局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形。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9]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区商务局的监管责任。

2. 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气体充装企业依法办理高压气瓶(罐)充装的安全管理,负责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查处。经查,2023年该局制定了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今年1-8月底按计划检查40家,发现安全隐患59个,已按要求督促整改完成;开展了大型商业综合体整治、小型锅炉专项排查整治、燃气专项整治、化工产业转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等专项监督检查72家次,发现安全隐患共69个,已整改60个,其余9个正在整改中;对气瓶充装经营单位开展检查4家次,发现安全隐患4个,联合区商务局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单位开展检查3家次,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73、74 号令的要求,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1-8月已立案查处特种设备案件8件,结案5件,处罚没款1.3万元。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户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检查,并对投诉举报、部门移交、检查发现的无证无照及非法经营户,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办理有效证照。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区市场监管局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形,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管责任。

3. 金桥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安全监管。全镇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一家(即金竹苑废品回收站),该镇根据属地监管的职能职责制定了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对再生资源回收站定期开展了安全检查。于4月份对金竹苑废品回收站开展了一次安全检查宣传;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在8月份开展了再生资源回收专项整治,再次对该企业宣传了安全生产知识,督促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区金桥镇人民政府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形,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金桥镇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区商务局要进一步夯实行业安全生产基础,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要求,督促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站点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进一步加大安全执法检查力度,加强燃气和液化气罐安全管理,严禁违法、违规私自回收处理液化气罐,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排查各类风险隐患,精准发现和打击商务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区市场监管局要严厉打击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气瓶使用单位监管,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气瓶安全检查,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推广使用气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气瓶从生产、运输、储存到使用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提高监管效率。加强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气瓶的处罚力度,确保气瓶市场的安全秩序。加强对气瓶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对气瓶安全的认识,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三)万东镇、金桥镇人民政府要加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安全检查力度,针对行业“小散乱”的特点,摸清底数,特别是发现存在无证经营的站点,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违法线索。要以本次事故为例,集中开展一次警示宣传教育,告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站网点严禁回收、买卖液化石油气罐、气瓶等危险物品。要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市、区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理念。紧盯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风险,强化专项整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万盛经开区万东镇“8·16”闪燃事故调查组

2023年10月13日

备注: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9.10条第2项: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9.10条第3项: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而销售、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1条第2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2人重伤的,可以不予处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9]《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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