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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88903998Y/2023-000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盛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06 [ 发布日期 ] 2023-01-06

万盛经开区南桐镇支路“10•15”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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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1-06

2022年10月15日8时53分许,万盛经开区南桐镇支路三岔路口,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行人相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万盛经开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的授权,会同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万盛中心检察室、区纪工委监察室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等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当事人、车辆和道路交通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博量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量运输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麻市街*区*栋**号。法定代表人:李*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9月28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物流信息咨询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货运代理;建材销售。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渝D84999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男,汉族,38周岁,公民身份号码:*****,家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松林路驾驶证准驾车型:A2A3E,驾驶证档案号:*****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7月7日,联系电话:*****

铭,行人,男,汉族,83周岁,公民身份号码:*****,家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南桐支路号附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D84999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重庆市博量运输有限公司;厂牌型号:解放牌*****;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无盗抢记录;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

渝DN169挂车,所有人:重庆市博量运输有限公司;厂牌型号:江淮扬天牌*****,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无,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重庆市途瑞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书(途瑞司法鉴定所〔2022〕性能鉴字第013号):该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事故前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系统,照明、信号、仪表,制动系统性能良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省道207线183KM+400m(南桐镇支路交叉口)处,三岔路口,道路中心有双黄线,双向四车道,路口有信号灯控制,人行横道线。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15日8时53分,石驾驶渝D84999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N169挂),行驶至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省道207线183M+400m处(南桐镇支路路口)等待红绿灯,待绿灯通行起步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陈铭碾压,致其当场死亡。

(二)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接警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120急救中心在接到求救电话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余万元。

四、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经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0120220000043号)认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绿灯启动车辆通行时,未注意观察横过道路的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此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

铭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2]之规定,此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

2.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此事故系石和陈铭两方的违法行为共同导致,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绿灯启动车辆通行时未注意观察横过道路的行人,此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作用。陈铭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此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作用。

(二)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3]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4]之规定,石负事故同等责任;陈铭负事故同等责任。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博量运输公司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经调查,博量运输公司负责人李全称,驾驶员石在上岗前公司对其进行了为期10天的安全教育现场培训,但未提供翔实的培训报到记录予以佐证,证明公司在对驾驶员岗前教育培训上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岗前教育培训相关规定。故博量运输公司存在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行为。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及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建议追究行政责任人员。石,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绿灯启动车辆通行时未注意观察横过道路的行人,此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作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万盛经开区交巡警支队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2. 建议企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经调查,未发现博量运输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对所属车辆开展了不定期的路检路查,不定期地通过微信等通讯平台,宣传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督促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学习。但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5]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7]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对博量运输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二)对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1. 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市场和运输服务行业的规范、监督、管理。经查,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制定了《2022年安全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了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今年以来,江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共检查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580户次,发现隐患1073起,整改1073起,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179家,罚款 96.4万元,吊销各类证照3起,落实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江津区交通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8]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江津区交通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

2.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巡警支队,负责查处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经查,2022年1月-10月,万盛交巡警支队采用设置石桥固定治超站及流动治超、流动测速等多种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实施处罚50945起,处罚金额达406万余元,落实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万盛经开区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万盛经开区交巡警支队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博量运输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全面系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强动态监控,全面规范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行为,切实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深入排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全面查找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加强车辆运行期间的实时动态监控,及时纠正驾驶人员的超速、超载、违规行车等违法行为,有效防控事故发生。

(三)广泛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知识宣传。区交通局、区交巡警支队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加强货运车辆的安全管控,对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深入开展电动车、摩托车专项整治,对无证驾驶、不戴头盔、违规载人、逆行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各镇街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知识宣传,在人流、车流较大的重要路段设置交通安全劝导员,扩宽宣传渠道,细化宣传措施,提高宣传成效,引导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万盛经开区南桐镇支路“10·15”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2月6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ニ)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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