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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88903998Y/2022-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盛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万盛经开区关坝镇关坝—藻渡瓮子塘路段“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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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1-07

2021年11月3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镇关坝藻渡瓮子塘路段处发生一起货车与无号牌证三轮轻便摩托车刮撞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万盛经开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的授权,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室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等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当事人、车辆和道路交通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茂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坤物流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嘉惠新城**号附**号。法定代表人:龙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9月19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仓储服务(不含化危品);货物运输代理;代办汽车过户、年审;销售;汽车、汽车配件、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不含化危品)、装饰材料(不含化危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装卸搬运服务。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杨某某,渝DF568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1,家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镇田坝村大岗村民组。驾驶证准驾车型:B2,驾驶证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2日。

何某举,驾驶无号牌证三轮轻便摩托车,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6,家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镇兴隆街**号附单元**

何某妍,乘坐何作举驾驶的无号牌证三轮轻便摩托车,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29,家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镇兴隆街**号附单元**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DF5685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茂坤物流公司;厂牌型号:乘龙牌LZ3311M5FB;车辆识别代码:LGGX5DF46JL529814;发动机号:1618F085573。根据重庆市途瑞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书(途瑞司法鉴定所﹝2021﹞性能鉴字第033号):该车外观、行驶系统、传动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在事故前性能良好,前照明系统事故前性能不良。

无号牌证三轮轻便摩托车,所有人:何某举,厂牌型号:海戈牌HG800DQZ-9,车架号:L2Y8WBTJ8M0H03422,发动机号:MTN00003422。根据重庆市途瑞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书(途瑞司法鉴定所﹝2021﹞性能鉴字第032号):该车事故前安全性能良好。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藻渡瓮子塘路段,双向两车道,道路中间有黄实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表潮湿,连续弯道路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1月3日7时30分,杨某某驾驶渝DF568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关坝藻渡线由光明村向关坝电厂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关坝藻渡瓮子塘路段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何某举驾驶的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刮撞,导致摩托车侧翻,摩托车乘坐人何某妍被渝DF5685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120急救中心在接到求救电话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经诊断,确认何某妍已当场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笔录、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何某妍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重庆市途瑞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书、交巡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综合判定: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没有与前车确认充足的安全距离超车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另查明,杨某某驾驶的渝DF5685号重型自卸货车存在超载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此违法行为并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因素,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何举存在无证驾驶、违规装载遮雨棚和超员载人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何举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因素,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根据交巡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0120210000059号)认定: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举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何妍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及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某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0120210000059号)的认定,杨某某在没有与前车确认充足的安全距离超车导致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2.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人员。何举,无证驾驶装载遮雨棚的三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行驶,且载人超员一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由交巡警支队给予其行政处罚。

3.建议企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经调查,未发现茂坤物流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定期组织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了不定期的路检路查,不定期的通过微信等通讯平台,宣传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督促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公司按规定落实了企业主体责任,该起事故是由于驾驶员个人操作不当造成。但公司对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的操作行为提醒不到位、不及时,事故车辆存在超载行为,公司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对茂坤物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二)对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市场和运输服务行业的规范、监督、管理。经查,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制定了《2021年安全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了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今年以来,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共检查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1244户次,发现隐患1100起,整改1055起,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736起,罚款83万元,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8件,落实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綦江区交通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綦江区交通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巡警支队,负责查处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经查,2021年111月,万盛交巡警支队采用设置石桥固定治超站及流动治超、流动测速等多种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实施处罚9761起,处罚金额达164.4万元,落实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万盛经开区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万盛经开区交巡警支队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茂坤物流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全面系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强动态监控,全面规范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行为,切实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深入排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全面查找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加强车辆运行期间的实时动态监控,及时纠正驾驶人员的超速、超载、违规行车等违法行为,有效防控事故发生。

(三)广泛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知识宣传。区交通局、区交巡警支队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加强货运车辆的安全管控,对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深入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对无证驾驶、不戴头盔、违规载人、逆行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进一步强化安全知识宣传,扩宽宣传渠道,细化宣传措施,提高宣传成效,引导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万盛经开区关坝镇关坝藻渡瓮子塘路段

“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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